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加强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定位清晰、主责明确、统筹分工、市县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与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开展合作,争取再担保授信、股权投资等政策支持;探索通过共同担保、再担保等模式,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分险支持。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可通过组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方式,开展本区域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区市、开发区全覆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产投集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构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研究确定本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上报本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争取将其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管理。(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
(三)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鲁政办发〔2020〕15号文件要求,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不断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五)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力度,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探索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的担保产品,与银行开展深度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以及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银担双方依托“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威海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担保能力。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威海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职责,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足额在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抽资。要探索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保障资本金充实,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加强资源整合,利用自身资产处置平台,运用债转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不良资产转换处置机制,及时清收代偿,保证资产质量和流动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威海产投集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定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凡符合信保基金政策支持范围的贷款,授权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其承担的代偿风险由信保基金补偿。对于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各区市、开发区可参照市级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担保机构奖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金融发展贡献奖,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效果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已享受其他保费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监管考核
(十)建立担保考核体系。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负责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要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要完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评价体系,对业务开展良好的机构提高担保代偿容忍度,优先推荐申报金融发展贡献奖;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资本金不充实的机构,予以督促整改、限制业务开展、引导退出等。(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产投集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信贷考核引导。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对银担合作银行在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支持。(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良好金融环境
(十二)强化科技支持。进一步加大涉企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研究开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网上业务模块,利用信保基金评级结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提供信用数据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银担政策业务宣传,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认可度、参与度,为支小支农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策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聚焦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融资,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威海产投集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