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意见(试行)
娄政发〔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市域一体、跨界融合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格局。
(一)依托“智慧娄底”的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城乡,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二)具有医疗服务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具备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日间照料功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60%以上的城市社区,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到100%。
(三)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优先解决失智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减轻社会、家庭的沉重负担。
(四)到2020年,各级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满足本地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到35%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医疗机构全部为老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居家老年人广泛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力争实现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1. 发展“互联网+”居家康养模式。依托“智慧娄底”,建设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推动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打造集居家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远程健康管理、亲情关爱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 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的签约服务工作,为有需求的签约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的作用,鼓励医护人员多点执业,引导诊所、门诊部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开展居家医养签约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设计“个性服务包”,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等上门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3. 培育各类具有医疗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具有医疗服务功能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同等享受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粮食局)
(二)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
1. 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医疗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各县市区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在城乡社区内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健康指导、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现有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升级,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
2. 建立社区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服务、一站式服务、毗邻而建等方式加强合作,试行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各类养老机构内设置服务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需求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
1. 推动“养中有医”。支持拥有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机构或病区;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等。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设立巡诊室,确定卫生保健员,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医疗巡诊服务,或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专业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 推动“医中有养”。支持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有条件的开设老年病科(区),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失智老人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安宁疗护等床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一批医养结合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 推动“医养联动”。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毗邻而建,开通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组织专家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巡诊。探索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促进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联合体或共同体内医疗机构要对转诊老年患者提供优先诊疗服务,对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转诊至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继续治疗,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药康养服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探索融医疗、养老、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室,以老年人为重点,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开展中医药、治未病、药膳食疗科普活动。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中医药体验式服务主题项目建设,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中医传统运动项目,把中医药文化融入养老全过程,培养老年人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文体广新局)
(五)建立健全健康养老评估体系
全面开展老年人专项基线调查,摸清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健康危险因素水平以及养老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不同年龄段的健康老年人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养老等服务资源,各县市区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站。加强评估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老年人健康状况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六)积极探索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创新管理服务模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保障“五保”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作用,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村集体为村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以村集体为单位,吸纳村内闲余劳动力,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农村敬老院等设施,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村内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留守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助餐、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七)加快推进康养产业融合发展
大力开展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单位活动,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社区、示范机构、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团队,争创国家、省、市级医养结合示范社区、机构、基地、园区、企业等,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打造1至2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山地、湖泊及交通等资源优势,加快养老与医疗、旅游、房地产、保险、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步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开发老年医药、智慧养老、医疗器械、绿色食品、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中医养生、旅游休闲、文化体育、辅助产业等,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统筹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开发和应用老年人可穿戴设备、预防老年痴呆机器人、老年人助行器具、起居辅助产品、康复辅具、洗浴器械、理疗和保健器材、健身器械等养老服务产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老年人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竞得人同步建设。规划部门应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办理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时,由规划部门对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住建部门按照其职能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研究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并执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二)完善服务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完善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建立政府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土地供应。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乡镇、村举办养老设施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推动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项目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大补助力度。市县两级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娄政发〔2016〕11号)的规定,落实建设、运营等补贴经费,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有所增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86号)进一步完善医保有关政策措施。试点推行重病、失能、失智老人“医养结合”住院补助,住院床日费用标准及支付比例由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特困人员(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医院住院的,按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娄民发〔2017〕50号)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文体广新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工作统计制度,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家政协会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工作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机构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项目“落地难”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