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管站: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丽建发〔2021〕80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3建设各方主体管理职责”内容
3.1建设单位
3.1.1全面负责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组织实施,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并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质量通病控制的责任。
3.1.2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作为设计任务书的内容之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3.1.3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中,应列入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项目和费用。
3.1.4招标文件中工期约定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
3.1.5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3.2设计单位
3.2.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质量通病控制内容,施工图设计应采取具体的质量通病控制措施。
3.2.2施工图设计交底应包括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内容。
3.2.3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和治理。
3.2.4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3.3施工单位
3.3.1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3.3.2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通病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3.3.3应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3.4及时进行质量通病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整理相关技术资料。
3.3.5施工过程中,及时分析和总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施工工艺。
3.3.6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总结报告》,申报并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
3.3.7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验收和评估。
3.4监理单位
3.4.1开工前应审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细则》,明确具体监理措施。
3.4.2监理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及时进行质量通病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整理相关监理技术资料。
3.4.3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及时分析和总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4.4工程完工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报告》,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二、“11.1 施工单位”改为“11.1 施工”。
三、删除“12.2 监理单位”内容
12.2.1 应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12.2.2 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修订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