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号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委直属各医院、河北工大附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认真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检查项目多、开药多、费用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经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诊疗、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增进民生福祉为目标,以增强医疗管理、促进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监管整改为重点,持续纠正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推进健康邯郸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合理诊疗。
1.加强依法执业监管。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活动。
2.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相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健全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机制。重点审核和点评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加强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完善医疗机构内院、科两级质控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完善收集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加快推进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 年底前,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出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率分别达到 50%和 70%。
4.规范医疗收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收费,不得私自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并要在保证患者救治效果的前提下,做到“四不用”,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努力降低平均住院日,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努力控制就医费用。
5.严格实行治疗告知制度。进一步规范与落实接受大型检查、使用贵重药品、使用高新技术、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外用药等患者知情告知与签字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认真落实住院费一日清单制度。
(二)落实合理检查。
1.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控组织加强检查结果互认的质量控制工作,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继续巩固京津冀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制度,逐步扩大互认项目和医疗机构范围。
2.推进医联(共)体内部互认共享。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医联(共)体内信息互联互通,组建检验、心电、病理、影像等资源共享中心,构建“下级检查、上级诊断”的诊疗模式。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推进医联体内成员单位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2021 年 6 月底前,各医联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3.提高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病例适应症的抽查,核查是否符合相关检查的指征,进一步提高CT、核磁等检查的阳性率。在医联体内建立影像共享平台,开展影像结果互认与共享。
(三)落实合理用药。
1.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处方点评、不当处方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不合理用药预警机制,每月对《河北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药品进行点评,结果在院内、社会公开,并报送卫生健康部门。
2.继续开展辅助用药专项治理。杜绝辅助用药随意使用、类似品种重复使用。将辅助用药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持续开展辅助用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3.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抗菌药物应用指征,用药前留取标本进行药敏实验,更换抗菌药物必须有临床及检验依据;外科预防用药时机按照抗菌药物说明书使用;术后用药控制疗程,注意用药剂量,避免长期引起耐药。
落实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权限,特殊使用级抗菌素品种使用前履行申请程序,并有临床药师参与会诊;医疗机构加强对限制使用级抗菌素品种的监控与整治指标的监测。
医疗机构应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51号)文件要求,严格进行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制定、备案及调整工作。
(四)强化监督问责。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以开展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不合理用药专项整治为切入点,深化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系统治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检查、滥检查”、“大处方”、“乱用药、滥用药”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不合理用药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组织专家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不合理用药现象,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
2.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医疗机构要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等加载集成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功能模块,探索开发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智能审核、监管功能,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诊疗项目、检查项目、用药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诊疗、医疗检查、用药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工作提升。
3.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规范执业考核,认真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严厉查处大型医疗仪器检查开单提成或与医务人员收入、绩效工资挂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查处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实行诫勉约谈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明确不合理诊疗、检查、用药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警戒谈话,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例要进行通报。
4.强化社会监督。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卫健局、各医疗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方式,实行有奖举报,对相关线索逐一检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强化联动问责。建立卫生、医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相互通报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问题和医保违规问题。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保障措施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办医主体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的领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抓好医德医风建设,提高规范医疗服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医疗机构要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纪检监察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严守重要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定期约谈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对发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规范诊疗行为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医疗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管理的内生动力,树立品牌意识,强化队伍管理,提升管理能力,以结果为导向,切实提高医疗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管理。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降低公众对辅助检查的过分依赖,减少医疗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开展“百姓看医院”、“科室公众日”等医患沟通活动,优化氛围,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