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海南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获取长期野外定位、系统的基础科学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以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创建国家野外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海南野外站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本级财政对海南野外站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开展观测研究、开放服务等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海南野外站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海南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二)组织认定海南野外站,批复海南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制订海南野外站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海南野外站的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政府各部门、在琼的中央直属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海南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南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海南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海南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海南野外站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等相关条件,协调解决海南野外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核准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的海南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四)审核依托单位起草的海南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报科技厅备案。

(五)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或本区域海南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六)负责对海南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对已认定海南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海南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建设海南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有利于海南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组织选聘、推荐海南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置并健全海南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组织起草海南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

(六)配合做好海南野外站年度考核等工作。

(七)对海南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及已认定海南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在有关重点学科领域,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野外观测(实验)站认定海南野外站。

第九条 申请海南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

(二)设施条件:具备满足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需求的足够面积场地、用房、观测研究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不少于2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并获得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三)经费保障:申请单位能够为野外站所需人财物等提供基本的支撑保障条件,近3年已安排经费超过50万元,并承诺通过海南野外站认定后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四)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专职为野外站工作的(非兼职)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海南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

(五)研究领域:面向国家及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具有区域或领域(学科)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七)学术制度:按要求建立野外站学术委员会。

(八)组织管理:已建立有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野外站网站宣传与科普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成效明显。

(九)开放服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十)诚信建设: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仍在有效期的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海南野外站采取申请认定制,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认定后挂牌。申请、受理、认定各环节工作,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组织编写《海南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

(二)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海南野外站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为“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

第十一条对“通过认定”的海南野外站,参加年度考核合格后,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支持;对“不通过认定”的申报站所,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期满后再次组织认定;对再次“不通过认定”的申报站所,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海南野外站。

第十二条对国家科技部已经批准建设且依托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提交《海南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省科技厅后,直接纳入海南野外站系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海南野外站根据“完善建设、加强研究、开放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制订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科学观测,开展试验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海南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海南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组织选聘、推荐,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海南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海南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海南野外站,按以下要求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经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海南野外站的发展方向、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五)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正式成立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海南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科研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海南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站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海南有关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规定,海南野外站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纳入海南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海南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南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海南野外站名称。利用海南野外站观测数据、设施设备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一条海南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海南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试验、教学、实习及人才培养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海南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三条海南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变更申请书后附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科技厅备案;海南野外站变更站长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海南野外站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按要求报送年度材料。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海南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直接纳入海南野外站系列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实行单独考核,在国家考核年度,以国家考核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海南野外站每年第一季度之前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交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考核重点为年度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具体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海南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信的年度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

如发现并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干扰考核活动等不正当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的责任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直接取消其海南野外站资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对海南野外站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一)对海南野外站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海南野外观测站,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海南野外站”资格,不再列入海南野外站序列管理。

(三)批准建设超过6个月的海南野外站,均应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海南野外站资格,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六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及补助经费用于海南野外站的运行维护保障及科研活动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海南野外站每年年度考核时需提交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海南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海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Discipline),Hainan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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