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和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优先、防疫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网络,完善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牛、羊、家禽(鸡鸭鹅)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种范围,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向资源化综合利用过渡。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要求下,本着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统一收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生猪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全省开展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无害化处理体制机制,确保不发生因病死畜禽引起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畜牧产业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地要落实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认真总结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经验,推进病死牛、羊、家禽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建立;引导养殖场户及时报告、规范处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健全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推行企业自营运行,政府补助引导,推进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
(二)合理布局,统筹推进。按照“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的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养殖分布、交通状况和环境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综合因素;未建成集中处理场所的地市应当积极争取资金,加快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步伐,已建成集中处理场所的地市,建设以乡镇和规模养殖场为主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完善暂存、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升级改造相应配套的设备设施,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三)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省级财政“十四五”期间每年对一定数量集中处理的病死牛、羊、家禽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包干使用。各地要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国家、省级补助政策和行业管理要求下实施保险理赔,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资源共享、无缝衔接。
四、工作内容
(一)监管模式。全省病死畜禽监管统一使用“智慧龙牧”,自2022年11月1日起,养殖环节病死牛、羊、家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应用“智慧龙牧”APP无害化处理模块申报、收集、处理和补助确认。行业统计、产地检疫、保险理赔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病死畜禽从收集到处理全过程应用信息化监管模式。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职能职责监管范围。
(二)补助对象。用于实施集中处理的专业无害化处理主体,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应急处置、随意弃置、无法确认畜主,依法扑杀等非养殖环节的牛、羊、家禽。
(三)补助金额。每年度全省补助资金额度为508万元,如有资金结余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助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其中:2022年按11月1日-12月31日执行。
(五)补助标准。省级按照全省年度病死牛、羊、家禽集中处理实际情况平衡调剂使用资金。省级对病死牛补助不高于400元/头;病死羊不高于56元/只;病死家禽不高于800元/吨(死雏不在补贴范围)。
(六)佐证方式。按照“智慧龙牧”APP无害化处理模块功能确认病死畜禽种类,现场收集严格执行拍照有关要求。病死牛:照片中头部方向左侧卧位,单张照片体现1头牛且清晰可见,对应追溯耳标一张照片且数字清晰可见,两张照片视为一组有效佐证资料。病死羊:照片中头部方向左侧卧位,单张照片体现1只羊且清晰可见,对应羊追溯耳标一张照片且数字清晰可见,两张照片视为一组有效佐证资料。病死家禽:采取装尸袋称重方式,每张照片体现1个装尸袋和重量且数据清晰可见;多个装尸袋依次编号,称重完毕汇集全部装尸袋依次摆放照相。装尸袋要求:外包装清晰标准年月日、养殖场名称及编号(例:2022-11-01-xx养殖场-01)。
其它流程遵照病死猪信息化管理流程执行。
(七)发放程序。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智慧龙牧”APP无害化处理模块大数据与集中处理主体统计核定,补助额度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应按规定时间将补助资金足额给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视程度,从项目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用地、电力、用水、税收等方面立体施策,加大政策支持,统筹项目资金,协调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保险补助等配套政策,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共同推进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监管、督查和通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汇总、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重点,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快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三)加强绩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各市(地)、县(市)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根据各地每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开展力度、资金管理、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
意度等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设定相应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较差的地区全省通报,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
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全社会对丢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依职责及时核查处置。
附件: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
附件:
黑龙江省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
资金名称 |
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 处理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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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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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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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省级) |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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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按照工作方案,在国家生猪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养殖环节病死牛、羊、家禽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种范围,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向资源化综合利用过渡。确保不发生因病死畜禽引起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畜牧产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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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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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 指标 |
数量指标 |
养殖环节病死牛补助 |
元/头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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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病死羊补助 |
元/只 |
≤56 |
|
|
|
养殖环节病死家禽补助 |
元/吨 |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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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率 |
% |
据实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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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养殖环节病死牛、羊、家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有效完成 |
是否 完成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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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
有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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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大规模随意抛弃事件 |
有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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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养殖场(户)满意率 |
%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