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鹤壁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壁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国家或省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或省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
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或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事件信息核实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4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1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包括以下情形: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重点流域干流以及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跨市污染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向涉及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1.1Ⅰ级和Ⅱ级响应
对于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省政府统筹组织应对,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5.1.2Ⅲ级响应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当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5.1.3Ⅳ级响应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当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程序
5.2.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生态环境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同时,事件信息报告省政府,需省政府统筹组织应对,根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5.2.2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市级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5.2.3Ⅳ级响应
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县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发地政府的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5.3.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
5.3.5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3.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按照要求报请省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由启动响应的县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县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县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更新以及环境应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建设,各项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鹤政〔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鹤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鹤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市场监管局、林业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气象局、供电公司、鹤壁日报报业集团、鹤壁市广播电视台、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管理处、各县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县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林业局、供电公司、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确定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防震减灾中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鹤壁日报报业集团、鹤壁市广播电视台,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武警鹤壁支队,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消防、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主要负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媒体采访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项目支持和相关调度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综合信息的搜集、汇总。
4.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对涉嫌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立案侦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秩序维护、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等工作。
5.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与经费使用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应急经费的使用。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和处置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供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升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性;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及桥梁的防护工作,防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0.市水利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配合突发水环境事件后水生态系统修复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2.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资源,对现场伤病员、中毒人员进行诊断、紧急救治,并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参与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及危化品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紧急调用等工作。
14.市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地震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人员生活救助、临时安置等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稳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6.市林业局:参与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应急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的火灾扑灭、遇险人员救助等应急救援工作,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9.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管理处:负责辖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渠道、交叉建筑物等工程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0.各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鹤壁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鹤壁市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生态、生物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治理、依法监管,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壁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定义与分级
1.5.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本地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等)造成(或具潜在)危害的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灾害。
1.5.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2.1 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达10万公顷以上;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并可引发人类疾病;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1.5.2.2 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省辖市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在我市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树木死亡,并经专家组评估可能暴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5.2.3 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0.5万公顷以上、4万公顷以下;辖区范围内连片发生面积超过林地面积10%。
1.5.2.4 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县(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有害生物中度以上且发生面积0.05万公顷以上、0.5万公顷以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级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成立鹤壁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鹤壁海关、鹤壁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方案;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应急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气象、保卫、通讯、人员、封锁、救助等问题;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县区、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出现的问题;组建和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库和专家库;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向市政府、省林业局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预案涉及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公安局:协助查处有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案件,必要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公路两侧分管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协调组织运力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提供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农作物病虫、有害植物除治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分管景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任务。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林业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助涉事单位稳妥处置涉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网络舆情,引导网上舆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率调配,排查无线电干扰,保障应急防控所需无线电频率。
市气象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气象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按照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手续。
鹤壁海关:负责进出境林木种苗、木材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工作。
鹤壁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市、县林业部门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参与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相关科学研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日常监测和建立信息数据库
3.1.1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要开展日常监测,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1.2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2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2.1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要立即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报市指挥部。
3.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迅速派专人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 3.2.3 县、市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市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为:0392—3358656,电子邮箱为: hnhbsfz@163.com。 3.3 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3.4 预警发布
II级以上(含II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负责向省指挥部报告。
III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IV级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报告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报告。 4.2 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相关县区要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4.3 分级响应
4.3.1II级以上响应。II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3.2 III级响应。发生III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市级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4.3.3 IV级响应。发生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县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4.4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
4.5 信息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发布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请省政府、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4.6 应急终止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林业 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总结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 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及时报上一级指挥部。
5.2 恢复重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根据《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筹措安排本级应负担的林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救援物资储备库,支持各级森防检 疫机构配备相应的检疫、监测设备和防治器械。装备管理单位要 切实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保证应急需要。
6.3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建立高素质 的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 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并合理划分先 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制定应急队伍调遣预案。
6.4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属国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国内缺少防治对策时,可申请国际援助或到国外学习防治技术。
7 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实战演练, 提高指挥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 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 控、后期处置等。
8 责任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制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0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