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保发〔2019〕58号
各市(地)、县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级监测及时应对
(一)发挥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作用。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短缺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出现短缺药品价格异常、供应不足时及时向所在地医疗保障局报告,重大短缺问题即时报告。各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提前30天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二)加强市、县分级管理。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点,做好辖区内短缺药品问题的搜集、汇总、核实、分析、处理工作,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次月5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重大短缺问题即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三)强化省级监测管理。省医疗保障局综合研判各方上报的短缺药品供应异常信息,适时针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开展集中调查,查找原因。同时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根据既往采购信息,科学预判停产的短缺药品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二、完善采购政策严格履约管理
(一)落实直接挂网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生产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自主报价,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
(二)完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备案采购需求,自主在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将采购信息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定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采购信息。
(三)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定期汇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上报情况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情况,重点监控短缺药品价格、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情况,督促采购双方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对未按合同约定配送、供应的生产企业,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并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加大对医疗机构结算货款周期和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对不按合同规定回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三、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力度
(一)建立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省医疗保障局协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对价格出现异常的,及时在平台提示预警,便于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时遴选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了解情况,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二)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依据监测结果,对于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省医疗保障局将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对于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的药品,省医疗保障局将约谈相关生产(配送)企业,限期内不做整改的,将暂停相应品规药品挂网资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临床供应。各医疗机构遇有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各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供应药品。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