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社发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健康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物理治疗和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物理治疗和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所涉调整项目医保支付类别不变,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调整。
二、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价格调整后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2月6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部分物理治疗和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22.镇医保〔2023〕9号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物理治疗与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230203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