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建制,逐级压实管理责任。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务必亲自过问具体抓落实。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科室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自查及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临床合理使用。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将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考评体系,对管理中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麻精药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快、准、狠”地查处麻精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处方点评,做好监测和预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重视处方点评工作,开展麻精药品临床应用专项点评。依托院内信息系统,开展处方前置审核,监测麻精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关注用量异常波动,做好预警工作。重视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规范处方行为。
四、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从业资质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医师、药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及考核工作,严格做好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调剂资格药师的备案工作。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委将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以三年期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对本县(区)及本单位麻精药品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总结经验,堵塞短板和漏洞,确保麻精药品使用安全。市卫生健康委或委托市临床麻醉学科质控中心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全市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