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盐都区、亭湖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盐人社发〔2019〕19号)要求,市区(不含大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经研究,从2019年12月1日起,市区(不含大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恢复至8%。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工作。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