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医保中心: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9月,南宁市被列为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经过2年的试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市医保局牵头草拟了《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研究,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可编辑版和加盖公章PDF版)反馈我局邮箱(nnldjybk@163.com),无意见也请盖章扫描反馈。
附件:1.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9日
(联系人:王婵娟;联系电话:5738916)
附件1
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重点解决我市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难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责任共担。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以收定支,待遇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导向、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供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长护险基金运行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流程覆盖、多层次保障的长护险制度。
(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先行试点实施对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制度覆盖人群及保障范围,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四)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独立运行,相互衔接,统筹提升参保人员健康保障层次,保障参保失能人员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效发挥保险基金对护理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为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护险制度政策框架提供“南宁方案”。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起步,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做好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保障。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二)基金筹集。建立完善长护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现阶段,对长护险参保人员实行终身缴费制,逐步建立完善长护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鼓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
以参保人员当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既往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以下缴费比例征收长护险保费。
1.在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的方式,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2.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30%缴纳长护险保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同步征收。
推动完善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职工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资助,具体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待遇保障。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1.基金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长护险待遇支付、长护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机构经办服务费用支出。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金支付项目,采用准入法,以清单方式明确待遇支付边界,厘清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护理、家政家庭家务服务及其他社会保险责任的边界。
2.享受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时,应在南宁市内累计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保费满1年。2021年3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制度启动后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3.保险待遇范围。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护理待遇标准支付。
(1)护理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门设置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上门护理服务协议,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与部分医疗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待遇支付标准。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会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控制在长护险待遇每月定额标准(2463元)的70%左右;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天分别为66元、62元、57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计费。
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月定额标准均为147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探索将辅助器具使用费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相关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4)待遇计算方式。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评估结论公示后,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不设个人账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
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五)服务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愿意按照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站)、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均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的长护险承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由市本级、县(含武鸣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经办管理。长护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委托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我市建立完善长护险制度,成立市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医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南宁市税务局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医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推进我市长护险试点运行相关工作,研究长护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推进落实。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筹大局,加强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长护险试点改革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长期护理服务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推进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对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护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的交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机制。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退役军人、行政审批、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的良好氛围,确保制度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四)加大支持力度
提高谋划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失能人员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医药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培养失能护理服务人员,推进长护险失能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培养组建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失能护理人才队伍,培育建立一批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护理服务机构,推动长护险事业良好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人社、卫健、民政、残联、税务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和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日常护理等问题,2021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为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2020年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三)2021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
(四)202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
二、出台背景
(一)总体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社会保障短板,积极推进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围绕家庭成员长期失能带来的事务与经济负担等社会保障力度不足问题,2020年主动争取列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4个试点城市。目前,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为15个和吉林省、山东省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以及自行开展试点的城市有40多个,其中,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开办时间较早的地区,已经取得较为成熟经验。
(二)南宁市开展试点情况。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南宁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初步搭建,筹资缴费、资格认定、待遇保障等各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覆盖162.07万参保职工,累计11491个失能人员家庭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2万元,为长期失能人员家庭提供经济与服务双重保障,弥补了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实现我市医疗保障人群覆盖生育、基本医疗、长期照护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南宁市作为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之一,实施了多项改革举措,改革经验对完善社会体制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积极作用,2021年作为优秀改革案例获中共南宁市委通报表扬。2021年、2022年两次获得国家医保局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在长护险独立建制、独立筹资、独立核算等方面的做法,获业界专家学者撰文推介。
(三)深化试点工作规划。南宁市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在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中解决了一部分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减轻了部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接部分经办服务事项的共管模式,对搭建长护险公共服务体系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现阶段,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具体从几方面着手:一是不断深化推进制度保障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二是充分发挥基金的杠杆作用,拉动长期护理服务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稽核巡查、服务监管效能,从简单的资料核查手段向信息化多渠道建设及运用上提质。2021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因此,修订《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
一是统筹区内调研。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市医保局积极开展长护险相关调研工作,制定调研计划,会同卫健、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持续跟踪调研统筹区内长期失能人员及相关护理服务机构基本状况,掌握我市养护机构对失能人员的照护服务项目和养护市场定价水平。
二是外出学习考察。市医保局派出调研组,前往已开展长护险的成都市、青岛市、南通市、无锡市、开封市、呼和浩特市等地考察,同时到贺州市观摩扶贫对象长护险情况,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市长护险制度框架,强化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与衔接,对有关先行试点城市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失能评定、待遇水平、护理服务等作了横向比较;通过对各地进行制度框架、具体政策比较分析,初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对加快推进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达成了共识。
三是委托课题研究。2021年至2022年期间,我局委托广西医科大学开展《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效果阶段性评估》、《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覆盖面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研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我们修改完善《实施意见》提供了详实可靠的基础支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六项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目标任务;四是基本政策;五是工作要求;六是其他事项。这六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提出具体意见。
(一)关于目标任务。《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的“目标任务”,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提出的“工作目标”相适应,以“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让制度更加公平。
(二)关于参保范围、筹资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参保范围及筹资比例、分担机制等均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保持一致。
1.参保范围。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避免重复享受待遇。
2.在职职工长护险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长护险保费由个人承担。
3.我市长护险缴费比例为0.30%,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同等比例分担,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缴纳长护险保费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的方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要求。
在职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3760.29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0.30%计算,每人每年缴费136元。其中在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68元(每月5.67元);每人每年统筹基金负担68元,全年统筹基金负担共7657万元(在职1126065人×68元)。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平均缴费约136元/年(每月11.33元)。退休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3504.47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为0.15%计算,每人每年缴费63元(每月5.25元),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每年退休人员负担1498万元(退休237749人×63元)。截至2022年底,长护险基金总收入2.71亿,累计支出1.26亿,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三)关于待遇保障
1.护理服务方式。删除原“异地居住护理”,主要考虑近两年试点期间,由于长护险试点工作未全面铺开,各地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未有享受异地居住护理的实际案例。
2.待遇支付标准。删除原异地居住护理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每月护理待遇标准的60%支付等条款,主要考虑:一是长护险试点工作未全面铺开,各地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及给付方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的保障机制;二是各地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跨统筹区服务监管机制等尚未建立,不能有效发挥基金购买服务保障的效能,设置有关待遇的时机仍未成熟;三是异地享受相关护理保障减少待遇给付标准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因此,考虑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推开再行评估。
较南府规〔2021〕3号主要调整了(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75%支付护理待遇;(2)入住机构内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根据失能程度从高至低按照80%、75%、70%的标准支付护理待遇;(3)对选择居家护理的人群增加辅助器具租赁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400元支付护理待遇。主要考虑:一是入住机构护理按照24小时全托制照护,投入的人力成本更高,按照原标准的保障力度较弱;二是鉴于当前80%以上的居家护理服务由亲属照护为主,对社会化的护理服务适应性不高,仍需要进一步引导,在不增资的情况下,调整待遇结构,腾挪资金空间,增加辅具租赁服务费用支付待遇,符合2020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细化意见的函》第三条第(六)项目“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导意见。
依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的做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缴费基数。在使用2019年度广西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101.2元/12=4925.1元)为基数时,按50%即2463元确定每人每月护理待遇标准,其护理待遇标准,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比例分担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四)关于经办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委托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创新经办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
(五)关于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意见》根据现阶段工作需要,优化调整了相关工作部门配合长护险落地实施的工作职责,增加民政部门“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机制”主要依据了2021年7月1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具体工作要求。增加了市场监管、退役军人部门作为配合单位,主要考虑:一是强化市场监管对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统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协同促进护理服务产业发展。二是长护险参保覆盖人群涉及退役军人群体。
由于国家层面在试点期末未就下一步试点工作印发新的指导意见,经多次对接,我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的框架下修订完善《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符合国家、自治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故执行日期未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
附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 〔 2021 〕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