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医保〔2022〕4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