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逐步完善我国工伤的补偿、预防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功能,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在襄樊市建立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函》(鄂劳社函[2008]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康复实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研究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确定市职业病防治院作为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单位和省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增挂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牌子,增设肢残康复病区,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工残康复治疗业务,业务辐射本市兼顾区域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工伤康复工作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购买工伤康复服务的方式,按照先康复后评残、先康复后补偿的原则对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伤残职工和职业病病人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病康复治疗。利用现代医疗技术,通过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医学工程、传统医学、康复护理、职业培训等方法,使工伤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功能和智能,达到重返工作岗位或从事合适的职业、恢复正常生活能力、参加社会活动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与管理
工伤康复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领导,并设立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依托职业病防治院建立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职业病防治院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承接职业病康复治疗和工伤肢残人员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康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工伤康复发展规划,审批工伤康复方案,制定工伤康复标准,受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工伤康复申请,依据工伤康复标准,组织安排工伤职工重点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伤康复预算,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及其业务管理,负责与工伤康复定点单位签定康复服务协议。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和康复治疗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针对每个工残职工个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伤康复方案并报工伤康复办公室审批后,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市卫生局支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积极探索拓展工伤康复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健全服务功能,为工伤劳动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优抚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重点做好对定点单位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检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职业病防治院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重点抓好康复科室的设置,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配备,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设备与器具的配置,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迎接国家、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康复专项评估验收。
(三)工伤康复中心经国家和省验收达标后,工伤康复工作以职业病康复治疗为起步,并逐步扩展向四肢工残康复、脊柱损伤康复、头颅损伤康复和烧伤康复直至所有工伤康复业务。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将按照全市工伤康复工作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争取政府逐步加大对工伤康复机构的投入,逐步改善工伤治疗康复技术服务能力与劳动者工伤康复需求增长不相适应的现状。
(五)工伤康复工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既要有明确分工,也要做好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同心协力抓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工伤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