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73号)规定,现我局会同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程序(试行)》.doc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河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