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关于促进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第8次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关于促进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贡献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企业提质升级
1.推动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班加强跟踪服务,以建设工程为基础,着力培育一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我区建筑企业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总承包一(甲)级、专业承包一(甲)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积极引进区域外优质企业。外地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且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出本地,参照我区企业资质升级标准奖励。外地高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注册到我区且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出我区,实际经营1年后综合资质企业产值达1亿元或经济贡献额度达2000万元,行业甲级资质企业产值达1000万元或经济贡献额度达200万元,分别给予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优化企业资质结构。鼓励经营特色明显,具有专业优势的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优势企业。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对每年新建的道路桥梁、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综合能力强、信用良好的我区建筑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招投标。支持我区建筑企业进入污水处置、生态环境、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或者歧视性条款。
4.激励企业增产创收。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当年经济贡献额度首次达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工程在我区开票结算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工程结算收入较上年度增加部分每1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申报上述奖励的企业当年施工总产值同比增幅达不到8%不予奖励。
5.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我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甲)资质以上企业或者纳税龙头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优先供应土地;对外地施工总承包一级(甲)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甲)资质以上企业或者纳税龙头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连续5年经济贡献额度达1500万元,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参照我区企业优先供应土地。
二、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1.引导建筑业企业跟踪境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凡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工程,回我区结算清缴的,按该企业经济贡献额度进行奖励: 100 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每 100万元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外地承接工程,回我区结算清缴,经济贡献额度在1000万以上的建筑企业负责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1.激励企业创优夺牌。我区注册建筑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奖项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该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省、市、区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5万元;参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我区企业独立总承包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参建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单项奖奖励。
2.引导企业争先创标。住建部、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等部门评选出的全国500强、全省100强的建筑企业,泰州市每年度评选出的“建筑业综合实力三十强企业”“建筑业专业十强企业”“优秀企业家”,获奖企业计取相应信用分奖励。我区企业或工程项目获得省级星级标化工地二星、三星或“3A”工地的,获奖企业给予相应信用分奖励。
3.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我区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编国家级规范、行业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编一次性获得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编省级规范、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编一次性获得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称号、QC成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法称号、QC成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强人才队伍引进与培养,实施人才激励措施,开展多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工匠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州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工匠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
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1.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快速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推进建筑全装修,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提升我区建筑业整体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全面推广数字建造新技术。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率先应用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地下管廊等复杂市政工程中,试点推广应用BIM技术。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BIM技术中心,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对入选“江苏省BIM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发包,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比例每年不低于30%,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全面提升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能力,对入选“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促进基本建设投资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我区积极创办实体经济,参与城市建设。凡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非国有资金建设)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或直接发包给在我区设立分支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区结算清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按照当年度的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奖励:
1.在我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基本建设给上述企业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基本建设给上述企业投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凡在我区设立分支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我区结算清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其对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照本意见第二条中我区企业在外地承接工程的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六、附则
1.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本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区依法纳税。外地指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以外的地区。
2.本意见第一条加快企业提质升级第1款和第2款中受到奖励的企业在受到奖励后10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返还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1)工商注册地、资质迁出我区;
(2)公司因行政处罚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3)资质许可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4)法定事由被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资质。
3.对弄虚作假套取政策的项目和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企业出现重大税收违法、环境污染事故、信用不良记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等行为的,不得享有政府扶持待遇。
4.本意见中所制定的奖励政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兑现落实。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区、镇街、园区财政负担,区财政统一结算。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5.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2022年9月9日起执行。对2022年1月1日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按本意见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