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 06- 01 | 浏览次数: | 来源: 市退役军人局 |
2021- 06- 01 | 来源: 市退役军人局 |
东退役军人发〔2021〕3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精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优抚对象医养结合工作,以满足优抚对象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的健康医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新期盼,以满足全市优抚对象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的健康医养服务需求为目标,依托全市现有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服务设施、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与优抚服务保障体系相互衔接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优抚对象医养结合服务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优抚对象医养结合服务应享尽享,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坚持抚恤优待本质属性,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把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融入当地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务求实效。
(三)分类保障、精准发力。根据优抚对象不同供养情况、不同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对孤老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予以重点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整合完善优抚对象医养服务配套政策措施
1.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参保缴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参保后因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障范围。
2.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规定报销范围、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不低于山东省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加强与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退役军人困难帮扶等政策的有序衔接,逐步调整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
3.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能力。采取“全员普惠+自愿附加+精准帮扶”的保障方式,通过政府补助、个人出资、社会参与,共同为全市重点优抚对象购买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含门诊慢性病)、住院津贴、首次确诊的33种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为核心的商业综合保险,不断探索赔付事项内涵和外延更加适合优抚对象的商业保险项目,构建覆盖全员、层次分明、保障精准的商业保险保障体系,增强优抚对象的保险保障能力。
4.加强优抚事业单位阵地作用。结合全市孤老、伤病残退役军人数量和服务保障需求,遵循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发展规律,科学谋划优抚医院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稳妥做好市荣军医院患精神病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和供养工作。坚持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开展以健康体检、老年常见病专项查体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巡诊服务;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丰富拓展医疗巡诊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残疾军人和其他患慢性病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
(二)深度融入全市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1.深入推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围绕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医护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关怀、安宁疗护等方面全面开展优抚对象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要加快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进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优抚对象签约服务需求,提供“五保障四优先四重点”(五保障:常见病、多发病咨询、用药指导的专业医护团队,老年人健康档案,年度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年度健康管理方案,慢性病长处方;四优先: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预约专家、优先保障用药;四重点: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逐步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服务)的居家医养服务,65岁以上优抚对象家庭医生签约率和健康管理率要达到100%。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签约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专业的医疗养老上门服务,建立健康评估、医护服务档案,解决行动不便、分散居住优抚对象看病不便问题,在费用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健康评估要实现老年优抚对象全覆盖,上门医养结合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县区要为居家重病、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优抚对象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探索为居家自理能力较差的优抚对象提供居家托养式服务,发挥亲属、朋友、邻居等非正式支持和社区志愿者、家政服务机构等的专业能力,开展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等定期上门服务、紧急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纳入政府购买居家服务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范围。
2.加快推动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健全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体系,依托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医疗机构等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就近就便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服务。加快智慧医养建设,整合优抚对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资源,纳入居家社区医养服务平台建设内容。整合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专业机构和社区志愿服务、家政服务等社会资源,打造集“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快捷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设施建设;发挥公益组织作用,招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走进社区提供专业服务,给予优抚对象更多关爱照顾。
3.规范提供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落实《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依托我市现有机构医养结合专业服务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医疗机构要建立优抚对象就医绿色通道、预约诊疗制度,落实医疗优待政策。在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内对转诊的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安排入院等服务。鼓励各类医养机构探索开展优抚对象安宁疗护服务。
(三)切实加强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1.建档立卡。对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优抚对象要摸清底数,逐一建档立卡,明确联系人,医养结合服务予以重点保障。
2.分类服务。对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它养老机构设立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要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给予优待,并在房间氛围营造、无障碍设施配套等方面融入“军”的气质文化,体现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对分散居家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要通过日常访视、老年护理、医疗专护、家庭病床等予以特殊照顾。
3.补齐短板。加快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和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和卫生院紧密协作,着力提升医养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孤老优抚对象医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孤老优抚对象提供无偿医养结合服务。
(四)不断提升军休干部医养服务水平
1.完善医养服务保障模式。继续完善居家为基础、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依托、融入社会医养结合体系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模式。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协作,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绿色通道就诊、住院等一对一精准服务。要加大优质养老服务资源供给,结合军休干部居住情况为每位军休干部确定1-2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范围,配置康复辅具,提供日常生活照护保障。
2.提高医养服务保障水平。坚持以服务需求和服务成效为导向,充分满足军休干部个人意愿,开展“菜单式”服务。坚持军休干部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医疗、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择保健医生,自主选择机构、社区、居家等医养结合服务方式,实现居家养老有人管、社区养老有巡诊、机构养老能康复的医养结合服务标准。
3.健全服务有序的管理机制。对军休干部定点服务机构实时动态调整,组织入住的军休干部对定点机构的服务技能、服务态度等考评打分,末位淘汰更新。实施约束评价机制,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推进优抚对象医养结合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2021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台本县区医养结合具体工作方案。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推动优抚对象医养结合工作的合力。
(二)实施试点示范,加强评价考核。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整合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开展各具特色的示范社区、示范点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要不断规范优抚对象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全面建立以优抚对象满意为核心的医养结合服务评价体系。研究出台特殊困难优抚对象居家监护制度,建立居家医养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强化“一站式”居家社区医养服务平台的日常考核功能,实现对社区内优抚对象医养服务实时管理、动态评价;结合机构养老服务质量专项提升行动,对服务优、评价好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可与其签约悬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养结合定点机构”匾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大经费投入,营造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行政策渠道,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现行资金渠道,确保优抚对象医养结合工作落实。要大力弘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广泛宣传开展优抚对象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