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23〕2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泰州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泰州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23〕2号),制定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压实主体责任。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管理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实现差异化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强化队伍建设。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我市以靖江市和泰兴市为试点地区,全域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其他市(区)对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开展分类监督执法。
(二)试点时间。2023年3月-2024年9月。
三、工作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江苏省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的“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系统”(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系统”)即将上线。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风险调查和职业卫生管理自查,通过风险评估系统填报风险调查和管理自查信息。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在风险评估系统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系统自动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评估系统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系统自动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系统自动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估报告。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和完善。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评估报告》及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2〕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在风险评估系统导出《评估报告》,并将其在本单位工作场所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通过风险评估系统上传至所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用人单位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卫生标准规范,全面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精准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的相关指标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并承担相应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1.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基础档案。风险评估系统实时将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推送至用人单位本底档案中,自动建立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基础档案。
2.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相结合,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为此,列出《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供参考。详见附件5。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3年3月—4月)
1.市卫生健康委出台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部署试点工作。
2.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各市(区)和试点地区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数量,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分析用人单位的行业分布、危害种类、自我管理等情况。
4.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5月-2024年8月)
1.开展业务培训。试点地区和其他市(区)要组织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宣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方案,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等内容;培训用人单位风险评估系统使用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2.完成评估申报。试点地区要推进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调查和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督促指导其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尽快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3.加强监督执法。试点地区要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方式,开展差异化监督执法。重点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督促此类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治理职业危害隐患,降低用人单位职业病发生风险,争取实现风险降级。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9月)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自查评估,编制试点工作报告,并于2024年9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调研,形成总结评估,建立形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试点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加强评估,确保实效。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年度试点工作评估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经验交流活动,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组织对部分市(区)试点工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