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选址 政策 关于公布硼替佐米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硼替佐米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文号:
沪医保中心〔2021〕70 号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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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级别
省级
最高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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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
政策描述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和《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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