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文明办、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巩固、扩大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切实加强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着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市区开展“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开展“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明城市复查各项工作要求,根据城市管理工作要点,围绕建设干净、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培养广大市民的文明习惯和自觉意识,决定从2020年5月起至12月,在市区开展“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提升广大市民的自觉意识,市民乱丢烟头、垃圾,随地吐痰的不文明现象明显减少,文明如厕的意识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蒋元峰,市城管局局长彭苏宁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各区、功能区宣传部(文明办)、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等工作。各区、功能区,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方案,明确措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宣传发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公园、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机关事务管理局重点加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宣传发动;市教育局重点加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宣传发动。各街办、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动员辖区志愿者,积极开展形式丰富多样、市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动员辖区市民“人人争当宣传员,人人争当监督员”。
(二)加强执法查处。各区、功能区城管部门要加大“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的执法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要加强执法保障,及时查处妨害城管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是落实文明城市复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开展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传达到每一名基层同志,层层传导、层层落实。
(二)强化协调,统筹安排。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整合行动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行动实施效果。
(三)规范执法,加大管理。各区、功能区城管部门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查处不文明现象(附件1、2),又要做好教育、宣传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将本次行动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专人开展指导、督查工作,通过督查了解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本次行动的开展取得实效。
(五)建立常态、长效管理。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以“烟头不落地、垃圾不落地、吐痰不落地、大小便入池不落地”行动为切入点,全面巩固、提升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精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
附件:《市区“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执法指南》
附件
市区“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执法指南
一、法律适用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执法程序
1、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及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参照《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适用手册》执行。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执法整治中,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实施,协管人员可以协助管理,不得制作法律文书。
3、执法管理时,要敬礼、亮证,语言要文明,不得粗暴执法,不得酒后执法。规范执法车辆使用,非因公务需要,不得擅自使用。
4、及时固定现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及时进行现场取证、拍摄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于通过探头、视频等其他手段获取的现场证据,要第一时间和违法当事人进行核实,固定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