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鉴于新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而我市涉及这类人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待遇支付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享受对象和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参保单位和破产改制企业中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按原渠道解决,2011年1月1日起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间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铁路未开通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照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150元,持发票据实报销。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仅限工伤职工本人,随行和护理人员的费用不在支付范围。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