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卫生反腐纠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巩固治理医药回扣专项工作成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树立卫生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育是防控商业贿赂的基础,要把提高卫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作为基础工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意识,引导他们牢固树立以德治医、以德管理、以德行医观念,自觉解决卫生行业存在的人民群众不满意、不放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公职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任何可能的贿赂行为。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善于发现和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廉洁行医、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良好风气。
二、开展法纪和警示教育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认真学习省卫生厅编印的全省卫生系统案例选编;每年组织医务人员至少参加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提高法律纪律观念。
三、加强医疗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医疗单位信息统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医院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找信息泄露漏洞,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切断药品回扣信息渠道。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发或使用防统方管理软件,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严格责任追究,发现泄露统方信息,哪个端口泄露的,追究哪个端口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积极探索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医疗机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继续完善临床合理用药三项监控月公示制度。一是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排序,对排在前10位的药品及其生产厂家、经销商进行公示,对连续两次排在前三位的品种应给予限制用药处理。二是医师用药情况监控公示制度。各医院对医师用药量排在前10位的应给予公示,对连续两次排在前三位的人员,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必要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问题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理。三是医师合理用药评价公示制度。各医院要结合处方点评工作,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明显存在用药不合理现象的,应给予经济处理。市直医院每半年将以上三项监控公示结果报送到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都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信访件的接收、处理等制度;建立医药回扣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领导机构,全面掌握信息并及时快速响应。对举报的信访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七、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合理确定单位领导的职责分工,原则上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耗材采购等工作,同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发生腐败问题。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后勤基建、药剂和设备管理、药品耗材和疫苗采购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要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将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八、加强对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等供应商的管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药品、设备、耗材、疫苗等供应商(经销商)进行梳理,登记造册,领导班子集体约谈供应商(经销商),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廉洁营销条款,要求供应商(经销商)作出承诺。对在本单位行贿的供应商(经销商),必须采取限购或停购的处罚措施。
九、建立医师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分,不断规范医疗行为(医师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落实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等制度。认真落实招标采购前查询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医药行业诚信经营。
丽水市卫生局
201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