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义乌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乌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义乌市财政局 义乌市卫生局
2014年9月19日
义乌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上级补助)专项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下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省、市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工作由各镇、街道牵头,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项目工作的任务和实施操作规范,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执行。从2014年起,将中医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操作。上级对项目任务另有新要求的,将按上级要求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资金核拨与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2014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标准为35元(今后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调整同步提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落实,以后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增加服务内容,适时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拨付的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分季预拨、年终考核结算拨付的形式;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全额拨付,每降1%按同比例扣减项目补助经费;扣减的项目补助经费作为专项奖励资金统筹使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补助资金由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拨付。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对各镇、街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补助挂钩。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纳入经常性收支核算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应用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基本药物补助等支出,保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药品及材料等直接成本支出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按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进行统筹补助。当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同时负责对村卫生室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绩效评价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