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函〔2013〕18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切实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责任感
精神疾病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当前,随着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精神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滥用药品、自杀、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分工协作,抓好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抓好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工作。
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其他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或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技术指导。健全突发性灾难或事件导致的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教育部门要做好各类学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和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群心理预防工作,在开展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中注重精神残疾病人和广大残疾人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康复、教育、引导。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针对被监管人员的特点开展心理治疗和矫正工作。要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对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文化部门要以健康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群众进行健康的文化消费,正确认识精神卫生、精神问题、精神障碍。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对容易导致成瘾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强内容审查、技术监管等。
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等带来的压力。
共青团要组织开展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保障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妇联组织要切实维护患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处理工作,降低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老龄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加快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
(一)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州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尽早建设一所州级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州人民医院要加快阿坝州精神病专科项目建设,提前安排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核心制度,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各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卫生发展规划,统筹建设相应的精神卫生机构,县人民医院要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2017年,力争建立健全以州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和各县人民医院精神科等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辅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全州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达到4.64张。
(二)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培训方案,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现有精神卫生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逐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医疗单位要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提高我州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各县要落实专人开展精神疾病监测工作,积极完善信息监测网络。有条件的县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三)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州、县卫生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大力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工作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要充分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多项政策和多种资源,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加大医疗和生活救助力度。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其参保参合,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单次及多次住院一年内累计需个人负担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0000元的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加快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患者的管理和救治,救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四、依法严格管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认真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各县、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尽快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特别是要认真清理有损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内容的文件。落实精神疾病患者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精神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一)细化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
各县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单位、团体、个人资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
(二)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防治
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立足职能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妇女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救灾工作中的心理危机、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精神卫生工作的宣传。在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期间,要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和自我调节能力,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评制度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各县、各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至少考评1/3以上的县,考核结果作为州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县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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