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谷管委会,南站综管办,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居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园区)共同做好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总体协调及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残疾居民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参保残疾居民补贴资金的拨付;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险种及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就业年龄段未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按时缴费的残疾居民。
第五条补贴险种为: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对参保残疾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补贴,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按当期公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年缴费最低标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居民,参保后于每年3月底前携《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初审后将残疾居民名单报至街道(园区)残联进行复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后代为办理。
第八条 街道(园区)残联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参保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街道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至区残联。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居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园区)残联提出。街道(园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街道(园区)残联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区残联于每年7月底前对通过审核的上年度参保缴费人员集中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条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服刑的;
(五)其它不符合保险补贴条件的。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级以上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7〕4号)、《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宁政规字〔2015〕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将按照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人社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原《雨花台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雨政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