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及市县财政根据74号文规定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其中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从2022年起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执行,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每年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要求的当年人均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和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市县级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财政按照74号文分担支出责任。
第七条 省级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在省本级按任务留用资金后,综合考虑年度任务数、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绩效评价结果、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其中,常住人口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我省补助标准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30日内正式下达。按照“先拨付、后结算”的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根据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预拨相应经费,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在上半年的拨付比例不得低于该年度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的60%,并确保年底前根据各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全部拨付到位。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考省级制定的《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指导参考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地服务内容、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易程度,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指导标准》,合理确定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机构予以扣减,可用于奖励本区域内完成情况较好的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对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不具备能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公立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按照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对当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群众需求,需要由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并按照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支付相应资金。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各市县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对于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和服务内容的,由各地根据实际足额落实保障经费。
第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用途包括:
1. 人员经费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及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助、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劳务报酬等。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工作任务后,扣除公用经费等支出的结余部分,用于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绩效分配等支出,人员绩效分配采用“工作当量法”来确定每个服务项目的人员经费工作当量,人员经费工作当量由本地区参照省级标准(见附件)自行确定,体现多劳多得,促进医防融合。
2. 公用经费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等。
办公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等。
邮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软件维护费,如:电话随访通讯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路径智能系统维护费等。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5%。
水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
差旅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参与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
交通及车辆运行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
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
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经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经费,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冷链运转维护费用、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等。
3. 卫生材料支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
4. 低值设备支出。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10%。如多功能体检一体机、便携式出诊包、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家庭医生快速签约机、身份证读卡器、儿童视力筛查仪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 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资金。
6. 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例如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等。
7. 医疗检验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8. 指导经费。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市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经费,总费用可以参考1元/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抽取,用于开展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以及指导专家的津补贴。
9.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由家庭医生团队向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20元/人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重复部分费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选择一项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二)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 购买装修材料等。
2. 购置大型设备等。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疾控部门、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资金分配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绩效因素权重如下:
(一)国家绩效因素分配资金按照财社〔2022〕31号文由国家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确定。
(二)省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10%,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
(三)市县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比例,并补足因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不得抵扣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基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分配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能简单地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数据进行分配,要兼顾群众就医习惯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地点、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承担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健全内部绩效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任务数量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补助经费不低于总量的40%。对有承接能力的村卫生室可加大任务和资金下沉比例。
已建立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或城市医疗集团的地区可以按照服务人口统筹管理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城市地区参照镇村管理模式,逐步提高服务下沉到社区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地区和机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随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卫基层〔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
工作当量指导参考标准
附件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
指导参考标准
序号 |
指标类型 |
所属上级 |
指标项目名称 |
项目定义 |
单位名称 |
当量值(参考) |
1 |
基本公共卫生 |
居民健康档案 |
居民健康档案 新建档案 |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方式新建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到“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按不同流程建档保存,方便患者就诊随访时或重点管理人群按需调取使用。 |
人次 |
3 |
2 |
基本公共卫生 |
居民健康档案 |
居民健康档案 动态使用 |
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在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已建档的居民复诊、入户开展医疗服务、需要转诊(会诊)对象由接诊医生在服务过程中记录更新、补充相应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动态使用内容包括:一般人群简易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接诊、转诊、会诊等记录)。 |
人次 |
0.3 |
3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印发宣教资料并发给社区居民 |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 12 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
月 |
10 |
4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在社区范围内定期 出版宣传栏 |
每两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含中医、基本公卫政策、控烟),每年至少更换12次。(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
次 |
5 |
5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咨询活动 |
结合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户外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9次。 |
次 |
25 |
6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组织居民开展讲座 |
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疾病预防、健康素养、公共卫生等问题的健康教育。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引导居民等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按次均3名工作人员计数。 |
次 |
25 |
7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播放健康教育音像 资料 |
播放健康教育视听影音视频资料并登记(或打印健康视频联播平台记录留存)。 |
天数 |
0.5 |
8 |
基本公共卫生 |
健康教育 |
在日常服务中提供 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
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以及开具健康教育处方。 |
人次 |
0.3 |
9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新生儿访视 (除产妇访视部分) |
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3~7天内到家中进行新生儿访视、按规范要求进行新生儿检查,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将新生儿访视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并告知及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宣传。 |
人次 |
5 |
10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按要求进行适龄儿童专项筛查 |
按规范要求进行儿童专项筛查,根据儿童不同月(年)龄的健康管理要求,规范开展专项筛查和健康指导服务,对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的儿童进行健康指导或做进一步检查。 |
人次 |
1 |
11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发现可疑健康情况 进行转诊 |
对心理行为发育偏异、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听力异常儿童等情况应及时转诊,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 |
人次 |
2 |
12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对建立专案的儿童 进行随访 |
针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贫血、营养不良、高危儿等情况的儿童应当进行专案管理、个体化干预、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根据方案进行每月随访。 |
人次 |
2 |
13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开展儿童心理行为 发育教育咨询和指导 |
针对儿童心理异常问题和发育问题开展咨询和指导。 |
人次 |
1.7 |
14 |
基本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预防保健工作 |
对托幼机构开展定期保健培训、日常督查与指导;建立“一园一卡”基础档案。 |
家 |
8 |
15 |
基本医疗服务 |
0-6岁儿童 健康管理 |
入学入托体检 |
对幼儿入院与儿童入学体检的要求,由医护人员对幼儿与儿童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根据体检项目多少(内、外、五官)及血常规与生化检验由各科室检查或集中人员检查,最后由复检医师负责根据体检结果评估后出报告。 |
人次 |
1 |
16 |
基本公共卫生 |
预防接种 |
对适龄儿童建立 接种档案 |
为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证/卡);用各种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接种疫苗的时间、地点、种类、相关要求;每半年对辖区内接种卡进行一次核查整理。 |
人次 |
0.9 |
17 |
基本公共卫生 |
预防接种 |
适龄儿童规划内疫苗接种(含各环节) |
按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包括通知、预检、登记(核实、告知)、接种、留观和统计;每次开展预防接种,要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接种单位、接种医生等信息及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到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卡中。 |
人次 |
4.6 |
18 |
基本公共卫生 |
预防接种 |
下乡 |
定期开展辖区儿童摸底调查,及时进行补证和补种。 |
次 |
10 |
19 |
基本公共卫生 |
预防接种 |
适龄儿童规划外疫苗接种(含各环节) |
根据需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每次开展预防接种,要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单位等信息及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到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卡中。 |
人次 |
4.6 |
20 |
基本公共卫生 |
预防接种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处理及上报 |
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调查核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况和原因。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报告率≥90%。 |
人次 |
3 |
21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早孕建册 |
对怀孕妇女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问诊、体检、化验和辅助检查(包括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多普勒胎心监测、ABO及Rh血型、血尿常规、血糖、肝肾功能、乙肝、梅毒、艾滋病检查等),发放《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手册》,给予卫生、心理、营养、产前筛查和避免畸胎因素等健康指导,并记入孕产妇保健手册,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人次 |
4 |
22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对社区孕妇进行 孕期访视和管理 |
对孕产妇实施孕早期(早孕建册)、孕中期(孕16-20、21-24周)、孕晚期(孕28-36、37-40周)随访和管理,敦促孕妇按规定到正规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提供保健指导和健康教育等。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跟踪评估管理效果。 |
人次 |
0.7 |
23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孕产妇产检录入 |
至少在孕16-20、21-24、28-36、37-40周各检查一次,进行问诊、一般体检、产科检查、多普勒胎心检测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按规定进行产前筛查、孕期糖尿病筛查和高危孕妇筛查等,有异常情况者和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给予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转诊,检查情况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人次 |
0.3 |
24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产后访视 |
产妇分娩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访视1次,进行问诊、测量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和子宫恢复情况,给予卫生、营养、康复及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指导,访视情况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异常情况的增加访视次数。 |
人次 |
4 |
25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产后42天检查 |
进行问诊,测量血压、体温、体重,检查乳房和子宫恢复情况,给予产后康复等健康指导,并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孕产妇进行结案管理。 |
人次 |
1.5 |
26 |
基本公共卫生 |
孕产妇 健康管理 |
高危孕产妇管理 |
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进行高危风险评估,做好高危标识、报告和专案登记,落实分级随访管理,对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及时转诊至上级机构诊治,定期追访转诊结果。将管理情况记入《孕产妇保健手册》,录入“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产后42天检查时按高危因素进行复查并予结案。 |
人次 |
1.3 |
27 |
基本公共卫生 |
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 |
高血压专案 “面对面”随访 |
按照国家规范一年4次面对面随访,包括随访日期、随访方式、症状、体征(通过实际测量方式获取信息,包括血压、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心率)、生活方式指导、服药依从性、用药情况、药物不良反应、此次随访分类、下次随访日期等;进行健康管理,对管理情况进行数据录入。按高血压患者实际面对面随访人次数计算。 |
人次 |
3.8 |
28 |
基本公共卫生 |
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 |
高血压专案 “电话”随访 |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不能面对面随访的进行电话随访,包括随访日期、随访方式、症状、体征(通过电话询问方式获取信息,包括血压、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心率)、生活方式指导、服药依从性、用药情况、药物不良反应、此次随访分类、下次随访日期等;进行健康管理,对管理情况进行数据录入。按高血压患者电话随访人次数计算。 |
人次 |
1.2 |
29 |
基本公共卫生 |
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 |
高血压病人 年度体检评估 |
根据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其进行1次年度体检,内容包括症状、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查体、现存主要健康问题、住院史、主要用药情况、健康评价、健康指导、危险因素控制。并将体检管理情况记录入健康档案。 |
人次 |
8 |
30 |
基本公共卫生 |
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 |
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双向转诊/会诊 |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高血压患者的异常或可疑情况及时联系医共体内成员医院或其他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转诊或会诊服务。 |
人次 |
1.5 |
31 |
基本公共卫生 |
高血压患者 健康管理 |
高血压筛查、诊断 |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未患高血压的常住居民开展高血压筛查、诊断工作,对确诊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一年一次。 |
次 |
5 |
32 |
基本公共卫生 |
2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 |
2型糖尿病专案 “面对面”随访 |
按照国家规范一年4次面对面随访,包括随访日期、随访方式、症状、体征(通过实际测量方式获取信息,包括血压、身高、体重、体质指数、足背动脉搏动)、生活方式指导、辅助检查(末梢血的空腹血糖值或餐后血糖值)、服药依从性、药物不良反应、低血糖反应、此次随访分类、用药情况、下次随访日期等;进行健康管理,对管理情况进行数据录入。按2型糖尿病患者实际面对面随访人次数计算。 |
人次 |
3.8 |
33 |
基本公共卫生 |
2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 |
2型糖尿病专案 “电话”随访 |
按照国家规范一年4次面对面随访,包括随访日期、随访方式、症状、体征(通过电话询问方式获取信息,包括血压、身高、体重、体质指数、足背动脉搏动)、生活方式指导、辅助检查(末梢血的空腹血糖值或餐后血糖值)、服药依从性、药物不良反应、低血糖反应、此次随访分类、用药情况、下次随访日期等;进行健康管理,对管理情况进行数据录入。按2型糖尿病患者电话随访人次数计算。 |
人次 |
1.2 |
34 |
基本公共卫生 |
2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 |
糖尿病病人 年度体检评估 |
根据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其进行1次年度体检,内容包括症状、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查体、辅助检查(静脉空腹血糖)、现存主要健康问题、住院史、主要用药情况、健康评价、健康指导、危险因素控制。并将体检管理情况记录入健康档案。 |
人次 |
8 |
35 |
基本公共卫生 |
2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 |
有异常或可疑情况 进行双向转诊/会诊 |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2型糖尿病患者的异常或可疑情况及时联系医共体内成员医院或其他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转诊或会诊服务。 |
人次 |
1.5 |
36 |
基本公共卫生 |
2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 |
2型糖尿病筛查、诊断 |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未患2型糖尿病的常住居民开展2型糖尿病筛查、诊断工作,对确诊2型糖尿病患者纳入管理,一年一次。 |
次 |
5 |
37 |
基本公共卫生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对辖区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专案 |
定期排查辖区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登记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家患者干预、康复指导;咨询服务点、突发精神卫生事件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纳入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评估管理效果。 |
人次 |
2 |
38 |
基本公共卫生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随访 |
对纳入管理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内容包括: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指导、督促患者按医嘱服药;了解患者的躯体状况、社会功能情况、有无药物不良反应、有无心理应激事件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制定康复措施等。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
人次 |
6 |
39 |
基本公共卫生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对严重精神障碍专案病人定期梳理/评价/查漏/督促随访 |
对专案花名册定期梳理/评价/查漏/督促随访等,根据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开展分类干预,依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随访周期,一年至少四次。 |
次 |
5.5 |
40 |
基本公共卫生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年度体检 |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规范服务要求,对其进行1次年度体检,一般症状问询、一般体格检查和部分血生化检验、目前症状调查、用药情况调查等体检、评估、干预和指导。并将体检管理情况记录入健康档案。 |
人次 |
8 |
41 |
基本公共卫生 |
中医药服务 |
65岁以上老年人 中医药健康管理 |
根据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每年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包括中医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做好指导记录,将中医体质辨识表记录和结果,记入中医药健康管理档案中。 |
人次 |
5 |
42 |
基本公共卫生 |
中医药服务 |
对65岁以上老年人 中医药服务档案定期梳理/评价/查漏/ 督促随访 |
对花名册定期梳理/评价/查漏/督促随访等。 |
次 |
3.6 |
43 |
基本公共卫生 |
中医药服务 |
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
对6、12、18、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保健指导,包括中医饮食起居调养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指导,做好指导记录,条件具备时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
人次 |
2 |
44 |
基本公共卫生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老年健康管理中的 双向转诊(含会诊) |
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对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
人次 |
2 |
45 |
基本公共卫生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 |
按照《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从进餐、梳洗、穿衣、如厕、活动五方面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
人次 |
0.9 |
46 |
基本公共卫生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到养老机构或对已参加单位体检的老年人进行指导 |
到辖区内养老机构或对已参加单位体检的老年人进行健康服务指导,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复印已参加单位体检的老年人体检表,完善老年人健康体检表中未完成内容,录入信息系统。 |
次 |
20 |
47 |
基本公共卫生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老年人健康体检报告发放和健康指导 |
根据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体检结束10天内为老年人发放正规体检报告(可参照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科报告),通过家访认真听取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意见和要求,了解居家养老老年人的需求,结合体检结果,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和临床干预。 |
人次 |
4 |
48 |
基本公共卫生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老年人周期性体检 (体检操作) |
根据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和临床干预。 |
人次 |
28 |
49 |
基本公共卫生 |
结核病患者 健康管理 |
筛查、推介、转诊 和追踪 |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完整记录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信息,及时将可疑者推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诊治(路途远的可在附近医院X光胸片检查),动员追踪到的可疑者/患者到定点医院复诊并向上级反馈追踪结果,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向结防机构报告。 |
人次 |
2 |
50 |
基本公共卫生 |
结核病患者 健康管理 |
第一次入户随访 |
对上级通知管理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第一次入户随访,对患者及家庭成员进行防控知识培训,健康宣教,居家环境评估,对密接者进行筛查,动员有症状者就诊,药品存放及服药注意事项,强调家庭督导员要督促患者规律服药及按时复诊、若有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复诊等。 |
人次 |
2 |
51 |
基本公共卫生 |
结核病患者 健康管理 |
肺结核患者随访管理 |
患者治疗期间管理人员至少对患者进行11次随访,对不规则服药或有不良反应的要增加随访次数,确保患者治疗期间规则服药、按时复诊,每次随访期间要了解患者的躯体状况、社会功能情况、有无药物不良反应、有无心理应激事件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及时对患者管理档案进行梳理、查漏并录入信息、对结案患者进行评价,督促患者结案复诊等。每例患者至少11次。 |
人 |
11 |
52 |
基本公共卫生 |
肝炎患者 健康管理 |
肝炎患者筛查转诊 |
完整详细填写《肝炎病例登记报告卡》《肝炎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定点机构确诊,每日对本单位的肝炎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向结防所报告。 |
人次 |
2 |
53 |
基本公共卫生 |
肝炎患者 健康管理 |
肝炎患者随访 |
对纳入管理的肝炎患者进行随访,指导、督促患者按医嘱服药;了解患者的躯体状况、社会功能情况、有无药物不良反应、有无心理应激事件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
人次 |
5 |
54 |
基本公共卫生 |
肝炎患者 健康管理 |
对肝炎病人定期梳理/评价/查漏/督促随访 |
对专案花名册定期梳理/评价/查漏/督促随访等,一年至少四次。 |
次 |
5 |
55 |
基本公共卫生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和要求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登记与报告等相关工作。 |
病例数及事件数 |
2 |
56 |
基本公共卫生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质量 管理工作 |
定期开展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工作自查,检查登记记录是否完整、准确、一致及是否进行报告且是否及时报告。 |
次与 达标率 |
1.2 |
57 |
基本公共卫生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
协助疾控机构开展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
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病人隔离与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疫区划定;采样送检工作;消毒消杀工作;预防接种与预防服药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
人次 |
4.6 |
58 |
基本公共卫生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
协助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管理工作 |
定期开展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自查,检查工作方案、流调表、采样送检记录、消毒消杀记录、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资料。 |
人次 |
0.8 |
59 |
基本公共卫生 |
卫生监督协管 |
公共场所协管巡查 |
协助开展的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公共场所实地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实地巡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 |
点次数 |
2 |
60 |
基本公共卫生 |
重点地方病 防治 |
地方病监测 |
按照地方病防治规范的要求,开展地方病及核心指标的监测,建立现症病人档案,每年至少随访1次,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逐步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
次 |
2.6 |
61 |
基本公共卫生 |
职业病防治 |
企业职业病档案管理 |
基层疾控机构指导企业新建职业病档案并复核,包括电话或上门核实、书面复核;按指导建立职业病档案的企业数计算。 |
家 |
0.7 |
62 |
基本公共卫生 |
职业病防治 |
慢性职业病病人管理 |
基层疾控机构负责慢性职业病病人随访,按照访视卡内容访视。按实际访视的慢性职业病病人例数计算。 |
例 |
0.3 |
63 |
基本公共卫生 |
职业病防治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
基层疾控机构负责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4个监测项目。 |
单位 |
3 |
64 |
基本公共卫生 |
人禽流感、SARS防控项目管理 |
人禽流感监测 |
四个监测点采集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标本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环境标本并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 |
份 |
50 |
65 |
基本公共卫生 |
鼠疫防控 项目管理 |
鼠疫监测 |
加强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继续开展群众健康教育,减少动物疫情波及人间风险,防范人间鼠疫流行。 |
单位 |
2 |
66 |
基本公共卫生 |
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管理 |
改善脱贫地区 儿童营养 |
1.为脱贫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营养包发放率达到80%以上,营养包有效服用率达到70%以上。 |
人次 |
1.3 |
67 |
基本公共卫生 |
新生儿疾病 筛查项目管理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
早期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率达到95%以上。 |
人次 |
2.6 |
68 |
基本公共卫生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项目管理 |
增补叶酸 |
为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开展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叶酸服用率。 |
人次 |
3 |
69 |
基本公共卫生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人次 |
26 |
70 |
基本公共卫生 |
地中海贫血 防控项目管理 |
地中海贫血防控 |
对于涉及到地中海贫血的人群进行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定期随访等。 |
人次 |
3 |
71 |
基本公共卫生 |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 |
食品安全标准 跟踪评价 |
收集、汇总、分析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机构等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解答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促进标准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
单位 |
20 |
72 |
基本公共卫生 |
死因调查 |
死因调查 |
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陪同下,入户调查漏报的居民死亡情况。 |
人次 |
7 |
73 |
基本公共卫生 |
妇女“两癌”筛查项目 |
“两癌”初筛人数 |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初筛工作。 |
人次 |
3 |
74 |
基本公共卫生 |
妇女“两癌”筛查项目 |
“两癌”异常或可疑病例随访人数 |
做好异常或可疑病例随访管理。对宫颈癌或乳腺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进行追踪随访,督促其尽早接受进一步诊断及治疗,并及时记录病例相关情况。 |
人次 |
6 |
75 |
基本公共卫生 |
妇女“两癌” 筛查项目 |
“两癌”信息 管理人数 |
加强“两癌”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检查个案信息并结案,避免重复筛查。 |
人次 |
1 |
76 |
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居民签约人数 |
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告知居民可享受的服务内容,确立双方联系方式与电话,发放签约居民服务卡。并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健康体检等收集签约居民健康相关资料,开展健康评估,掌握居民健康状况与需求,为签约居民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健康指导与管理方案,并进行合理分类按照协议为签约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
人数 |
2 |
77 |
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年度居民续约人数 |
与签约居民继续签订下一年度的签约服务协议,告知居民可享受的服务内容,确立双方联系方式与电话,发放签约居民服务卡。并完善健康档案,通过健康体检等收集签约居民健康相关资料,开展健康评估,掌握居民健康状况与需求,为签约居民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健康指导与管理方案,并进行合理分类按照协议为签约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
人数 |
2 |
78 |
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签约居民转诊人次 |
家庭医生根据签约居民门诊评估情况、给予优先预约转诊等诊疗服务,填写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单,告知签约居民预约医院诊疗的科室、专家名字,告知去上级医院就诊的流程和就诊时间,并定期电话随访转诊结果。 |
人次 |
5 |
79 |
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全人群签约人数 |
全人群签约率达到≥45%以上。定期对签约人群规范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服务信息发送不少于3次/年),并对健康管理效果进行及时评估。 |
人数 |
1 |
80 |
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重点人群签约人数 |
重点人群签约率达到≥75%以上。定期对签约重点人群规范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服务信息发送不少于4次/年),并对健康管理效果进行及时评估。 |
人数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