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落实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重大意义
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需求,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和措施,为推动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仿制药供应保障和使用工作的有效衔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仿制药各项政策的落地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作方案的职能分工,建立推进仿制药各项任务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明确地方各部门应落实的具体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加快推进我区仿制药研发、质量提升、一致性评价工作,落实仿制药挂网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医保报销支付、使用激励与优惠政策,有序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地和仿制药的替代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