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74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47号),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银川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着力维护市场秩序,全力推进全市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等七部门的工作部署,决定对我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全力推进全市复工复产、复市复业、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出发点,以产品质量问题为导向,通过严格企业资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强化对生产、流通、出口、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促进我市疫情防控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建立全市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深入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防疫物资查验力度,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和认证行为。建立并公布银川市从事国内认证和主要国际辖区认证业务的机构名单。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和在市场经营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到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产能产量统筹调配,保障有效供应。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培育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强化国内外标准比对和推动互认,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12日—5月20日)。制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整治职责。畅通12315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20日—6月20日)。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好迎接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督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6月20日—6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厅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场监管厅。
(四)巩固阶段(2020年下半年)。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促进全市疫情防控物资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把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各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强化协同配合,强化问题线索核查。建立横向配合、纵向联动整治机制,开展综合协同整治。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建立台账,明确办理时限,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对接移送,实行全流程追溯。
(三)突出整治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层层压实属地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各部门要加强研判、直接查办、挂牌督办。6月中上旬,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到各市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6月下旬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提出完善长效机制的建议,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全市各级职责部门要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整治成果。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全民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责任部门请于6月3日前将本部门分管专项整治的领导及工作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见附件1)、《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见附件2)每周二上午12时前定期向市场监管局报送,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各相关责任部门请分阶段分别于全面整治阶段、总结阶段、巩固阶段结束后的6月21日、6月28日、12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小结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联系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邵 薇
电 话:5069567、8677117
邮 箱:ycsjgk@126.com
附件:1.银川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联系人名单
2.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3.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附件1:
银川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人名单
单位名称: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分管领导 | |||
工作人员 |
附件2: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生产企业排查情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 ||||||
排查企业 数量 | 不合格企业数量 | 整改企业 数量 | 开展质量抽查 企业数量 | 抽查产品 批次 | 不合格产品批次 | 监督抽查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 |
口罩 | |||||||
呼吸机 | |||||||
防护服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熔喷布 | |||||||
无纺布 | |||||||
红外传感器 |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所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防疫物资生产者。 2.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新增数,如无新增实行“零”报。 3.同一企业生产多类产品时,按照所生产产品种类分别统计企业数量。 报送说明:每周二12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发送至邮箱ycsjgk@126.com,邮件标题为:某月某日某局全国防疫物资专项整治每周工作情况。 |
附件3:
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质量违法类 | 认证检验检测类 | 药械资质类 | 价格违法类 | 其他 | 合计 |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移送公安案件(件) | 被查单位(家)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口罩 | |||||||||||||||||||||
呼吸机 | |||||||||||||||||||||
防护服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熔喷布 | |||||||||||||||||||||
无纺布 | |||||||||||||||||||||
红外传感器 | |||||||||||||||||||||
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新增数,如无新增实行“零”报。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