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年)二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2021—2025年)二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养老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到2025年,全面建成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养老服务业格局,努力打响“养生龙岩”品牌,实现健康养老产业产值300亿元。现制定如下二十条措施:
一、加强规划布局引领
1.结合《龙岩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健康养老产业布局规划。到2025年,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社区(村),按每千名老年人不低于40张机构床位,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60%,规划布局各类养老机构,包括每个县(市、区)1所500张床位以上的县本级兜底性养护院,中高端医养康养结合型、康复护理型、安宁疗护型养护院,中高端互助式、抱团式、叶落归根式健康老年人养老公寓等,其中龙岩中心城区再规划布局4个500张床位以上的中高端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规划布局1个以上(中心城区2个以上)适宜旅居式、候鸟式养老的公寓、酒店;每个县(市、区)规划布局1个以上(中心城区2个以上)以适老化住宅为主体的文旅康养、森林康养基地或老年人社区,并按规模同步规划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或社区医院等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规划布局1个示范性老年人用品生产基地和康复辅具产业园区。
二、强化各类用地保障
2.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属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开展集体建设土地采取出让、出租等方式建设养老机构的试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总和;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适老化住宅、纯老年人社区等住宅项目可探索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医疗设施)”或带设计方案的方式出让。配建医疗设施达到社区医院标准的,可实行民建公营。各县(市、区)要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形成一批“净地”。到2025年,全市谋划总量不低于2000亩的康养用地,既要满足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发展普惠性、经济型康养项目需要,也要满足大、中型中高端康养项目和适老化住宅、纯老年人社区等住宅项目需要。养老机构用地需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并不配套其他商业用地。
3.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支持存量改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并具备建设或改造条件的存量土地和商业、办公、工业、职工宿舍、学校、培训(疗养)基地、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建设、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及其他相关手续。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支持酒店适老化改造,用于接待老年人旅游团和旅居式、候鸟式外地老年人,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
三、深化医养康养结合
4.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给予医养结合补助。设置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设置符合备案条件的诊疗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康复训练室、护理站等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符合其他医养结合发展和民办医疗机构奖励政策条件的,按原有政策执行。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独立举办或者与乡镇敬老院联合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探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邻近的一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组成医联体,或由一级以上综合性医院领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模式,并为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开展特殊病种诊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00张及以上的,可在养老区域按养老床位数的5%核定为医疗床位,并享受医疗床位相关政策。
5.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卫生所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邻近或一并设置建设。医疗机构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延伸设置符合备案条件的诊疗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康复训练室、护理站等的,按第4条规定给予奖补。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并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到实处。
6.积极争取龙岩市成为全国社会老年人失能失智等级评定试点地区,按照省里部署,适时推出长期照护险。争取国家各类疗养机构到龙岩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各类疗养服务设施。凡在龙岩市养老机构入住3个月以上,具有龙岩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指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中的收入在当地低保线100~130%的老年人,下同),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补助;年满75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失能失智程度每月给予500~700元护理补助。
四、提升财税支持水平
7.支持国有企业、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8.深化“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化虚拟养老院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6+2”对象购买“互联网+养老”服务。对本市户籍年满75周岁以上的居家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失能失智程度每月给予500~7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服务组织(含提供上门服务的养老机构)每月提供不少于20~30个小时的菜单式上门服务。调动各类资源,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就餐补贴等方式,支持长者食堂建设和运营,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9.加大养老市场营销推介和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宣传费用,加大“养生龙岩”品牌营销推介力度。鼓励非龙岩市户籍老年人来我市旅居式、候鸟式养老。对组织外地老年人团(10人以上)的旅行社(含自行对接的符合条件的养老公寓、酒店等),按每位老年人每天5元给予奖励。对入住的符合条件的养老公寓、酒店等,另按每位老年人每天5元给予奖励。
10.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造升级。对乡镇敬老院拓展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并纳入省级资金补助的,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项目3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11.落实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原则上应由专业化组织运营,运营期限应在10~20年之间,并签订详细的服务运营管理合同,鼓励专业化组织开展市场化有偿助老服务。按运营前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和配置2个助老员(助老员待遇按当地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待遇,下同)的标准给予服务运营补贴,第四年开始,由运营单位自负盈亏,同时根据实际缴交一定的租金,用于完善和更新照料中心设施设备及贴补老年人活动开支。对运营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收回运营补贴资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一般也可和照料中心一并打包由专业化组织运营,按每年补助2万元和配置1个助老员的标准给予服务运营补贴。农村幸福院按每年补助0.5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运营补贴;交由专业化组织运营的,按每年补助0.5万元和配置1个助老员的标准给予服务运营补贴。
12.实行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入住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老年人和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活动的不特定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每25平方米每年1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
13.对落户本市辖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康复、辅具产品和老年人专用产品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参照其他引进企业政策给予一定的奖补。
14.落实国家、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按规定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等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对运营后五年内营利性养老机构上缴的各类税收,属市、县(市、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缴机构予以奖补。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5.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对引进博士相关学历的专业化组织、养老机构或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养老研究院的,纳入当地人才引进计划,享受同等政策补助。
16.鼓励高校和中职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鼓励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立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学(老年方向)、药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保健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此类专业学生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17.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素质,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含专业化组织)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3年且合同期5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服务、管理、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18.稳定一线护理人员队伍,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组织)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内,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5年,可再次申领。
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质量
19.鼓励建设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奖补。对获评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定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七、加强投融资保障
20.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康养老产业建设,探索设立市级健康养老产业引导基金,广泛吸纳民营资本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出资,打造产融结合的运营组织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端健康养老机构项目,以适当方式将政府出资部分收益让利于其他出资人,培育健康养老龙头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养老产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支持。对以中医康养与森林康养结合的生态康养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引导各类疗休养示范基地同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有机结合,培育一批具有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森林康养知名龙头企业品牌。
八、奖补资金分担比例
入职奖补、在职奖补由省级下拨专项资金支付;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配套奖补由市级财政承担;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市、新罗区5:5比例分担,市、其他县(市、区)2:8比例分担;医养结合补助、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补助、外地老年人旅居奖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和增加运营补贴部分,市属养老机构由市本级承担,新罗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外宣经费市、县(市、区)各自承担;引进博士补助、新落户企业奖补按“谁引进,谁补助”原则各自承担;“互联网+养老”线上、线下服务费用、聘请助老员费用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实习补贴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同一对象可享受多重奖补的,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