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
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5号)文件中互联网复诊收费政策,结合全省实际,现补充说明全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全省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按国家规范项目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未经批准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不得向患者收费。全省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