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区)卫生健康委、新区社发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苏医保发〔2022〕32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