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1]1号),持续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联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直接面向群众依申请办理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密切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切实减少重复证明,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真正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证明事项承诺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意外伤害医疗费支付”业务办理。
本方案所指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办理上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医保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到相关证明内容的,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2.医保部门不能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到证明内容的,需采取证明事项承诺和容缺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医保部门可先行受理,申请人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医保部门补充提供。
对于纳入承诺办理范围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非申请人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委托授权。申请人属征信黑名单人员或因违规行为被医保部门处理过的,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实施重点工作
(一)公布事项清单。通过医保局门户网站、“皖事通办”平台、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医保证明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核查方式等。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根据《阜阳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规范和科学操作医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填写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承诺,对于受理要件材料结合容缺受理,提供邮寄或邮箱地址。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核实申请人承诺事项内容。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随意检查,防止增加申请人负担。
(四)探索失信惩戒模式。对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按规定记入信用黑名单,且不得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与事中事后核查有机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医保系统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明确办理事项,合理安排办理流程,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优化服务创新。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共同优化医保服务流程。
(三)强化求真务实。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强化医保核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做好总结宣传。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市医保局将认真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
附: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