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7〕56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
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2〕2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福建省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管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创双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建设临床医学中心、临床重点专科,实施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分级管理。按照《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2021-2025年)》(闽卫医政〔2021〕76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推进实施。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二)突出重点,择优分配。以满足人民群众重大诊疗需求为导向,以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支持项目,保障医疗“创双高”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考核机制,对各项目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和《福建省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21-2025年)》(闽委人才〔2021〕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中期目标、最终目标,报省卫健委备案同意。根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实际执行中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对实施方案中的分年度工作计划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省卫健委备案同意。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建设方案》规定,实行项目法分配。
(一)省级临床医学中心10个。属于独立或牵头建设的,每个中心建设概算6000万元;属于联合建设的,每个中心建设概算3700万元。省级财政和建设单位各承担50%。
(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0个。每个专科建设概算1000万元,省级财政和建设单位各承担50%。
(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80个。由省卫健委根据《福建省“十四五”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国卫医发〔2021〕31号)确定年度计划和评估标准进行遴选。每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概算400万元,由省市财政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承担50%。其中省属医院和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建设项目由省级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他地市由市级财政补助。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按照《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卫生健康中青年科研重大项目遴选和支持暂行办法》等4份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给予补助。
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承担。鼓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补助力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中需要申报审核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等内容,由省卫健委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年度支持重点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省卫健委具体组织遴选工作,并根据遴选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规模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报备同意的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创新成果转化、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学科发展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对当年度各地和省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情况及次年工作计划进行审核,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方案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其中:
(一)卫生健康中青年科研重大项目培养期内给予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8号)相关规定执行。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高层次医学学术交流、研讨、评审会等),其会议规模、开支范围、标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经费的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单位引进(聘请)专家技术劳务费,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与专家、团队签订协议,按协议执行。
(三)开展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需要出国(境)的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比照上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非学术交流活动的,仍执行现行党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四)开展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需要引进培养人才符合规定的补助,可不计入项目实施单位工资总额。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奖励金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另行核增追加总量。
(五)属于地方高水平医院的,开展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需要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实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自行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年度、中期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下一阶段财政补助资金;验收考核不合格的,视情扣回以前年度已预拨的财政补助资金;考核优秀、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超出序时进度的,结合下一年度预算规模予以适当奖励。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按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续期限。《福建省医疗“创双高”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7〕5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县域内县级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分级管理。按照《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5年)》(闽卫基层〔202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推进实施。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从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出发,统筹考虑加强县域医共体龙头和加快补齐基层薄弱短板的医疗服务需求,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保障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三)正向激励,绩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根据验收和绩效考核结果适时调整补助,实现奖优惩劣、正向激励的导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呼吸诊疗中心、创伤中心县级医院“四大中心”建设相关的设备采购、设施改造、人才培养、流程再造等支出,在完成“四大中心”达标建设后,可用于加强薄弱学科、紧缺学科、人才培养、信息化等相关支出。其中,25个薄弱县(市)综合医院可将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对口帮扶协议约定的帮扶任务支出。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服务能力标准建设、社区医院或二级医院创建以及发热诊室(或发热门诊)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更新、床位设置、业务用房改造、人才培养等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采用项目法分配。
(一)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综合考虑县级财力状况,对25个薄弱县(市)综合医院分别按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给予引导性补助,对34个一般县(市、区)综合医院分别按8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给予引导性补助。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前一年度通过创建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所补助30万元;达到推荐标准的,每所补助100万元(从基本标准提升达到推荐标准每所补助70万元)。若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超过当年计划数,超过部分顺延至下一年补助。鼓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创建社区医院,省级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三)绩效考核奖惩。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补助标准根据2023年中期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对实施绩效差的,扣减10%补助,扣回资金用于奖励实施绩效排名前五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2025年终末考核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视严重程度扣减30%~50%补助,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收回补助资金。对本轮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综合实施效果好的,用预留绩效奖励资金和县级综合医院验收不合格扣回资金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域医共体所在县(市、区)统筹用于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验收考核程序如下:
(一)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59个县级综合医院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创建目标逐级上报省卫健委备案同意。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对照年度创建目标开展自评,并报送同级卫健、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备案。各设区市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形成设区市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卫健委。省卫健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中期评估和终末考核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和自查自评按照《福建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工作方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等文件执行。县(市、区)初评、设区市审核、省级复核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规模、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方案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卫健委结合各地年度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按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