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医药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意见,鼓励和引导我市医药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深入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巩固提升我市医药产业市场竞争能力,现就加快推进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五转”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发〔2018〕13号)要求,坚持政府领导、政策引导、服务先导、市场主导原则,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主要方向
(一)鼓励我市医药大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和引导有条件、有实力的医药大企业(集团)实施域内和跨境兼并重组,重点瞄准国内外先进技术、品种,瞄准域内同类企业及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品牌建设水平,提升医药企业(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二)引导上市医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我市上市医药企业利用自身技术、管理、品牌优势,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业整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支持上市医药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等方式重组关联资产或兼并域内同行业及域外优良资产。
(三)支持中小医药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中小医药企业自身优势,引导中小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细分市场、拥有功能主治和独家特色品种的医药企业小巨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探索建立通化市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扶持基金。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专项支持基金,集中支持重点医药企业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并购扶持资金,积极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2.鼓励医药企业“培大育强”。鼓励优势医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大行业整合力度,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通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认定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两年30%、后三年15%的资助。
3.支持医药企业“解困重组”。鼓励市内外医药企业兼并重组(重组后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通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困难型医药企业,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通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下一年起,5年内分别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将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逐年给予奖励(以兼并重组实际承担债务额为限)。
4.强化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医药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项目专项资金。
5.促进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盘活。域内企业间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存量资产盘活的,可享受通化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放宽贷款期限,创新信贷方式,优化贷款条件,对兼并重组后的医药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在大型兼并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并购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支持方式;积极争取困难型医药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停息、免息等扶持政策,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核销力度,充分发挥国有担保机构对重点并购重组项目的增信功能。
7.加快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医药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医药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8.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增发融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及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支持。
9.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作用。积极发挥通化区域股权市场作用,促进中小医药企业在我市当地挂牌,使其规范发展或成为合格的并购目标企业,吸引资本进入,加速医药企业并购重组转型升级;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医药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医药企业债权转股权。
(三)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10.医药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法按照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规定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11.医药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12.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医药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兼并重组后新设立或存续的医药企业,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经海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兼并重组医药企业因历史原因产生的遗留税收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四)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15.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做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16.属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医药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原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与经营性用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17.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工业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18.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规划和城建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属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加大品种研发转移支持力度。
19.对完成兼并重组的医药企业开发和引进一类新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500万元;开发和引进二类新药、开发和引进全国独家品种,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项目,按其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万元。
20.加大一、二类新药(独家、特色品种)研发的支持力度,完成兼并重组医药企业自主研发一、二类新药取得Ⅲ期临床批件并在取得药品生产文号后落户我市的,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
21.加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持力度。企业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从该品种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中逐步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500万元。
22.加强兼并重组企业医药品种进入医保目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完成兼并重组医药企业的品种,尤其是独家、特色品种申报吉林省医保目录。
23.支持医药企业以现有品种吸引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鼓励医药企业兼并域外企业和收购药品品种转移至我市生产。
(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4.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医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处置劳动关系。
25.被兼并重组医药企业及其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6.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时,应结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经济补偿金、工伤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无法结清的,由兼并企业用净资产或存量资产变现所得予以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用存量资产或其他有效担保办理申请缓缴除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27.对于我市辖区内医药企业间兼并重组,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处理企业跨区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和统计数据归属问题。
28.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中因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且没有权属纠纷的,可按程序补办不动产权证。
29.被兼并重组医药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知识产权等优惠政策的,在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30.被兼并重组医药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组成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将兼并重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简化审批手续。深化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只跑一次”改革,优化医药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按相关规定,从简从快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进一步依法简化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相关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积极取消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相关审批事项。
(三)强化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加强和完善对医药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举措。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以及借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企业资产情况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监督指导,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营造服务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相关医药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和指导,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等单位要积极协调市内外金融机构主动服务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区域内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服务机制,拓宽企业医药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机构,为医药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域内外企业对我市医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不含驻通部属、省属企业,不包括全资、控股、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的企业。
本意见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意见与已有政策措施不一致的采取从新从高原则;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