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是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黄冈市委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聚焦我市科技创新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紧密结合,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黄冈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规划布局
(一)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引导和支持,架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桥梁,盘活各类创新资源。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按照市场方式确定科研方向、开展技术创新,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需求导向,开放协同。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优势,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对外开放,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通道,带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深度对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聚焦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大健康、农产品加工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二)规划布局。
到2025年,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与联合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对接、创新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
1.产业技术研究院。由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重点围绕蕲艾、福白菊、苍术、钢构、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特色优势产业,优先布局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制定产业技术研究院五年建设方案,分年度下达任务,确保研究院做到“六有”(有机构、有经费、有领军人才、有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研发项目)。支持研究院高薪聘请领军人才,做实做优产业技术研究院。到2025年,全市建成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1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5家。
2.产业创新联合体。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3.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4.重点与联合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到2025年,全市建成省级重点与联合实验室5家。
5.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技术研发、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到2025年,全市建成企校联合创新中心200家,其中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100家。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在前沿科技、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对研发费用投入达到一定金额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在黄冈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享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激励支持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基地,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全资或合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政策激励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成立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新区、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三)推动孵育科技型企业。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国家级双创孵化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与新型研发机构孵化配套的产业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业孵化模式,谋划建设“科研、办公、孵化、生活”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集聚区。
(四)鼓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公共服务。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挥自主研发、技术团队、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势,发掘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难题或需求,通过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共建研发服务中心等方式为企业嫁接创新资源,联合开展应用研发及集成创新,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瓶颈。
(五)推进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及团队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特色产业研究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高薪聘请领军人才担任负责人,赋予其组建研发团队、使用经费的充分自主权。
(六)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健全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激励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向专项基金申请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借款,用于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型研发机构优质项目,扶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高端科技型产业化项目培育和孵化的高成长性企业创新发展。
(七)创新运行体制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鼓励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鼓励各级政府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房屋、仪器设备)免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黄冈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市科技、发改、经信、财政、金融和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和黄冈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与联合实验室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启动经费,每年(连续三年,不超过三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运行经费;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激励措施,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自主权。
(三)强化人才保障。大力推进“人才新政22条”落地落实,推动各类人才向企业集聚。制定产业技术研究院柔性引才政策,高薪聘请领军人才担任院长,选优配强管理团队和科研团队,加快科技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孵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对解决我市行业领域重大技术瓶颈或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领军人才、特殊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按程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职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推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黄冈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要制定督查考核方案,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依据现行市区一体财税分享体制进行分解承担;市区一体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由所在区域承担;各县(市、区)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由新型研发机构(单位)所在地负责兑现。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