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省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食药监科〔2017〕2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省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局资助科研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按合同书的要求组织验收(结题),省局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验收方式主要有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省局科技处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从省局“两品一械”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章 验收审批及程序
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必须完成验收(结题)。项目验收(结题)原则上以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申请(即签订合同书所在单位),如果课题研究途中第一负责人更换单位或更换第一负责人造成课题承担单位变化,需事先向省局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确定申请验收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日期前半年内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期限后1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或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省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结题)。
因客观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验收的项目,经省局批准终止项目,可不再进行验收。对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或无法达到结题验收标准的,省局直接确认项目终止,进入终止程序。
第八条 验收(结题)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结题)申请表等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局科技处。
2.省局科技处对项目验收(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通知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参加验收;
4.项目组对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介绍(制作PPT);
5.答辩;
6.专家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如下:
1.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申报(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报告;
5.验收(结题)财务报告(附件2);
6.项目验收(结题)自评意见(电子版)(附件3);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9.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4);
10.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表(附件5) ;
11.项目课题组成员变更申请表(附件6) ;
1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验收(结题)以科研项目申报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照其验收(结题)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等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对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其中研发类计划重点对项目创新点进行评价;经济、财务领域的专家主要对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完成综合评价后,给出验收意见,明确“建议通过验收”或“建议不通过验收”。同时,应对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提出建议。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和任务指标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则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申报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4.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不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进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按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撰写科技报告,完成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终止的项目,省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通知即日起停止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终止通知书后,应进行项目工作总结及经费清算和审计,并按要求准备有关结题材料,并在30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材料一般包括:
1.项目终止结题通知书;
2.项目验收要求提供的材料;
3.专家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科技处按年度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管理和汇总。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再次验收不通过的和终止结题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回,停止其项目负责人两年申请省局资助科研项目,并要求在其单位进行通报。两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将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限制其申报省局资助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继续承担科研项目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食药监科〔2017〕29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 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doc
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报告.docx
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自评意见(模板).docx
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doc
5.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表.docx
6.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变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