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确保患严重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不宜在监管场所关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号)、《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有关事项
(一)“特殊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需再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待遇。没有参保的以项目形式按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安部门估算每年收治人员数量,按估算的人数向财政部门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医保部门与市税务部门做好“特殊人员”参保缴费的系统设置。
(二)公安部门和收治医疗机构以项目为单位(例如:“特殊人员XX社区”)对“特殊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由公安部门和收治医院为“特殊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定点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贵港市医保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医保发〔2020〕22号)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收治医疗机构向辖区医保局申请医保定点。
三、“特殊人员”医保待遇及费用结算办法
(一)“特殊人员”在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和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人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特殊人员”被收治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由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向辖区医保部门和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申请费用结算。
(三)辖区医保局负责审核收治医疗机构报送的“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材料、项目人员信息。
四、各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所需经费的申请、参保信息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特殊人员”参保经费和有关经费的统筹及拨付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设置好“特殊人员”缴费信息系统的设置,确保缴费渠道畅通。
(四)医保部门。负责做好“特殊人员”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设置、医保定点审批、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联络机制,简化办事程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特殊人员”项目参保人经费保障到位、参保登记到位、缴费到位、费用结算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公安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