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发〔2019〕5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卫生健康系统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方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做好准备、探索经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卫生健康系统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从2019年12月起,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准入规则,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激发社会资本在卫生健康领域投资活力,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重点任务
将省政府《通知》确定的23项卫生健康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依法定期更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申请单位进入卫生健康领域。在“证照分离”改革中,要依法公开并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将纳入此次清单管理的卫生健康涉企许可事项按以下三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审批改为备案。将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3个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将诊所设置审批环节整合到诊所执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受配置规划限制。
对审批改备案事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2号)要求,原则上在企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可以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得以这3种情形作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经营,或者将企业已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备案信息推送机制,及时将备案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印发。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具体按照2018年11月9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给予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差异化信用监管等歧视性待遇。对经营许可条件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企业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三)优化审批服务。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等事项,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最大程度实现区内就近办事。下放审批权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熟一批,下放一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省卫生健康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在继续提供现场受理服务的同时,大力推进“全程网办”、“原件预审”或“原件核验”办理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三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透明度,主动压减审批时限。
四是延长或取消有效限期。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限期但执业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延长或取消有效限期。
五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机构存量、申请单位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各地要及时收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的企业信息,依法办理卫生健康相关许可。要将许可办理结果、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政务共享平台。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相关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二)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各地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卫生健康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应当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程度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成都、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依法推进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于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自行其是。
(三)细化改革措施。成都、泸州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要根据改革措施及时调整本级管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四)抓好任务落实。各地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每月20日前,成都市、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将涉改事项新增的办理数、违法案件查处数、撤销审批数等情况,报送我委。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联系人:廖苇萍
联系电话:028-86925131
附件: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卫生健康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