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涡阳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2日
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全县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5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健康涡阳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党委的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施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登高计划,组织开展党支部建设提升行动,切实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定期调研或召开会议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落实。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全县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部署,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落实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5.加强社会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人民网网友留言、市长热线、县长热线、行风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要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
(二)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和事项清单。(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负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配合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下同)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我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落实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药师制度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职务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配合)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负责)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试点范围,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依法开展医师执业注册注销工作。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和医保基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县卫生健康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医保局负责,县法院、县检察院参与)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药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县卫生健康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公开公告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负责)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涡阳县支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及记分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县卫生健康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负责)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日常巡查、专项督查等监管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负责)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民银行涡阳县支行、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人行涡阳县支行、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全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左右督察一遍。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贯彻市、县两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并健全县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所需业务用房、设备装备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县卫生健康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管,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行涡阳县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教育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附表
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省级督察指标任务分解
督察指标 |
督察要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综合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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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党的领导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1)地方党委是否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是否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3)卫生健康(含中医药)、监察、宣传、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落实部门责任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县委编办 县发改委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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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1)医院党委、政府办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2)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建设情况;(3)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情况。 |
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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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 县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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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1)公立医院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是否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2)地方监管机构和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基层党建工作情况;(3)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4)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5)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6)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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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否专门研究或调研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
县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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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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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对此项工作进行批示及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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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或工作推动会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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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推动政策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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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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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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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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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情况 |
1.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建设及组织实施情况:(1)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2)地方是否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3)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机制;(4)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出台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方案;(5)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内容是否包括领导分工、具体要求以及是否有时间表和任务图;(6)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目标和监管责任是否明确。 |
县政办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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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情况:(1)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情况,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2)到2020年,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是否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是否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
县财政局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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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1)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2)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建设和统一应用情况;(3)是否开展在线监测,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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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保障措施情况:(1)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要求配置;(2)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办公用房、执法记录仪等装备配备及规范化建设是否到位;(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正常办公、业务工作、专项工作、培训、车辆维护、检测等经费保障政策是否到位。 |
县财政局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编办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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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人民政府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业务培训工作情况:(1)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业务培训计划;(2)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监督、妇幼健康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急需人才培养和培训。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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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人民政府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宣传工作开展情况:(1)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落实普法责任制;(3)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4)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5)在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是否对当事人开展政策和法律法规讲解;(6)是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宣传部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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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相关部门贯彻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
1.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否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含中医)全行业监管,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财政局 县发改委 县人社局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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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医疗保障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并监督实施,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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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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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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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是否促进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地方公安部门是否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地方财政部门是否牵头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依法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
县发改委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市场局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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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医院章程以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环节自律。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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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和规范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应的审计人员。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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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情况 |
1.地方行业组织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强化医院信息公开、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司法局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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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协会学会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评价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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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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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监督工作情况 |
1.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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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媒体参与监督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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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情况;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建设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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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展改革委 县科技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医保局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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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是否优化。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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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妇幼健康监管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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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县医保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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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和有关配套建设等机制;是否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是否指导监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是否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强化价格和诊疗行为监管,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加强植入性等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等。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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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情况 |
1.医疗保险监管情况:(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2)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是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试点领导机构和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3)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4)各地是否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智能监控;(5)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6)各地相关部门是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明确处理措施;(7)各地相关部门是否制定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否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惩处。 |
县医保局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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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是否依法依规惩处:(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问责机制;(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的监管责任。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公安局 县医保局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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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情况 |
1.地方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生态环境局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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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是否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和监管:(1)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服务规范、考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和实施情况;(2)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拨付进度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3)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包括:①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②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工作;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药物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审计局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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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是否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公开,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
县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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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核查新增5元经费是否落实到位。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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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自评、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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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政府是否根据《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是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扶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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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卫生执法开展情况:(1)地市和县级地方政府职业卫生执法工作职责和人员划转是否到位,是否配备与职责任务相匹配的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和监督协管员;(2)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监督检查。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社局 县委编办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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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情况 |
1.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等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的监管是否依法履行。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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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包括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倒卖号源等违法和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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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 |
县医保局 县市场局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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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情况 |
1.非法行医是否依法查处,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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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和保健食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相关部门责任是否落实。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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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重点打击假冒治疗慢性病药品、无证医疗器械、假冒知名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剂、灭菌器械等重点产品是否依法抽检。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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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实施办法是否健全;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统方管理;是否严厉打击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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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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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厉打击;医院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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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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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健康产业监管情况 |
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等监管政策、实施标准和监管办法。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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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执法机制规范化建设情况 |
1.各地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是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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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涉及综合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是否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是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政法委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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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行情况 |
地方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情况,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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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情况 |
1.医疗卫生行业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等信用信息是否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改委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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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企业、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等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是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改委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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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是否建立,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是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医师考核评价的依据。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改委 县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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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情况 |
围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服务、药品安全、医保监管、疫苗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是否开展;是否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健全。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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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设情况 |
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围绕食品药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社会热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是否完善;重大风险问题是否及时上报。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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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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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
1.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代孕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是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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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协管力量配置是否达到每个社区、乡镇2名。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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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设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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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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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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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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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落实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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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1)医养结合支持性政策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2)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情况。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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