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扎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以及费用保障问题,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迅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联系处室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