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并购
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工业经济优化发展年”实施意见,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界定
并购项目指省内企业(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股权、购买境外科技型企业资产,取得境外科技型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
《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即:主要用于省内企业(或公司)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及海外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获得海外目标企业全部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市场,转移至国内运营生产。并购后,辽宁企业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并控股51%以上。
二、对并购项目的要求
(一)海外目标企业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研发企业。其技术装备、研发能力、品牌市场要全球领先或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的中方承担企业需要在辽宁省内注册满3年以上,具有规范实施海外并购和并购后经营管理目标企业的能力。
(三)项目承担企业与海外并购目标企业已经签署了并购意向书、并购协议或并购合同,且进展顺利,根据双方约定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并购法律手续。
三、目标要求
从2010年开始,力争用1年的时间并购10家海外科技型企业,其中: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各1家。通过并购,力争使我市企业在攻克技术发展瓶颈、形成核心技术、提升工业化水平方面有新突破;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铁岭本土跨国企业,在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上有所突破。
四、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将对2010年第一家完成并购的企业,给予并购额10%的奖励资金,并给予贷款贴息一年。
五、并购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材料要求
通过购买获得海外目标企业全部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市场,转移至国内运营生产的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时,企业除填报“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外,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2.购买合同副本(并中文译本);3.资产清单及评估报告(并中文译本);4.卖方出具的收款收据;5.买方出具的银行付款票据;6.海外目标企业不再存续或不再经营证明;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规范做好新项目申报工作
指导企业认真完成《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申请表》。切实履行对“项目计划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的初审责任。杜绝申报新项目工作中虚假、随意情况的发生。新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出具文件或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加强对完成项目的审核管理
对并购合同已经完全执行,款项已全部付出的项目按完成项目管理(因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先执行合同,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完成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成《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的填报工作,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八、切实提高项目调度工作质量
项目调度按规划项目、接触洽谈项目、签订并购意向项目、签订正式并购合同项目和完成并购项目等五种情况进行调度(其中完成并购项目按并购合同已经完全执行,款项已全部付出管理)。
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调度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项目调度制度,认真履行调度责任,切实提高项目调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推动整体工作扎实开展。
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要求填报项目调度表,调度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3日前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建立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海外并购工作是各县(市)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县(市)区开放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市政府将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纳入了2010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对完成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并购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企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