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现就我市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
将白血病合并到恶性肿瘤病种。
二、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
(一)调整艾滋病病种季度支付限额标准。职工医保提高至季度2400元,城乡居民医保提高至季度2200元。
(二)调整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病种支付限额。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由按月设定支付限额调整为按3个月设定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待遇标准提高至认定第1到3个月合计20000元,第4到6个月合计16500元,自第7个月开始每3个月合计1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提高至认定第1到3个月合计19000元,第4到6个月合计15000元,自第7个月开始每3个月合计12000元。
(三)调整丙型肝炎病种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三、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
省内参保人员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可在我市门诊慢特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种认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确保今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门诊慢特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今年10月1日前开通我省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四、其他事项
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认定医院等级和传染病病种费用保障参考范围等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省级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认定和就医结算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