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依托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及时动态调整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逐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依据、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等,严格按照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厘清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承诺制办理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及承诺内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下放下级或授权办理的审批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实现权责一致。任何部门不得以审批代替监管,不得以监管为名变相增加审批环节。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要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风险研判、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审管衔接。建立集中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审管衔接机制,集中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完整推送相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完整的向集中审批部门通报、抄送与审批有关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调控要求、管理规范等依据,将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作出的应当撤销、吊销证照等取消行政许可资格的调查处理结果推送集中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集中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
(二)健全体制机制
1.健全监管规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围绕服务市场主体,优化强制性标准底线,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统筹监管资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简政放权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根据职责任务变化,科学配置监管执法力量,切实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优化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
3.严格执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推动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三)创新监管方式
1.加强“互联网+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用足用好“互联网+监管”平台,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供监管综合信息、监管决策支持、监管指令发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展示等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提供平台支撑、监管数据共享、风险预警和监管信息推送服务。加快推进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实时交换,共享数据。按照“应录尽录”要求,及时汇聚监管业务数据、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和信用信息等监管数据,并将监管结果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建立健全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相适应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效能评估,强化对监管的再监管。
2.强化信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权威、统一、可共享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推广信用承诺制,探索推行“信用+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实施“信用+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依法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联合奖惩的管理和业务协同,逐步推动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业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管理、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逢办必查”“逢查必报”,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异议信用信息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信息在监管服务中的运用水平。
3.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到2020年底,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现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用中国(太原)网站、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
4.实行重点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程序、方法等。根据市场主体风险等级,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通过风险分析方法,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5.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采取审慎包容监管,促进新动能健康成长。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以创新之名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四)构建共同监管格局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公众健康、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做到“一号响应”,及时回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在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系统设置监管曝光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抓好顶层设计,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法制保障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出现问题的,结合其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免责条件的,予以免责。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主动接受本级人大、政协监督,积极采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考核部门将“互联网+监管”等反映监管水平的指标纳入本级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