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1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国家、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分类救助。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将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1.8倍(即630元/疗程)的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职工20%、居民30%。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发〔2023〕11号.doc
泰医保发〔2023〕16号苏医保发〔2023〕16号.doc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