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90号)精神,推动《太原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并达到终期评估标准,使妇女儿童获得均等化的优质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要求,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作用,解决制约全市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在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重要位置,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建成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支撑,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市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二、主要目标
各县(市、区)都要有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有计划地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和完善功能的支持力度,逐步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力争通过3-5年时间,有临床服务的县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未开展临床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拓展延伸保健服务,将保健服务做大做强,按照二级乙等妇幼保健院标准申报评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辖区妇幼健康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三、工作措施
(一)夯实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对于已列入中央及省级专项支持建设项目的,要继续在配套建设资金、设备购置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并完善功能。对于没有列入专项支持建设项目且目前没有独立工作场所的县区和存在工作用房面积不达标、布局不合理、房屋老旧有危房、挪作其他用房等问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争取成为专项支持建设项目,同时县级政府要筹措资金,加快新建、改建、扩建和完善功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满足开展服务项目需求。
2.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
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扎实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加大对市妇幼保健院完善功能、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市妇幼保健院持续发展。市妇幼保健院创造条件建设辅助生殖中心、感染性疾病科、产前诊断中心等,弥补全市妇儿医学领域的空缺。提升市妇幼保健院对妇女儿童重大疾病保健、临床、科研能力与辖区群体保健业务管理水平,使之真正成为全市妇幼事业发展“龙头”,力争建成全国一流的妇幼保健机构。
重点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要因地制宜,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积极申报参加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通过申报评审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达到本实施方案具体目标要求。
3.加强基层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妇幼保健工作并稳定服务队伍。新建居住区要按照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建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确保有阵地、有人员、有能力落实好公共卫生妇幼项目,提高服务的可及性。
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民营医院的妇产科和儿科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提高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能力,加强妇幼保健和临床协作,强化业务监管。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协同的区域妇幼保健管理体系,共同做好辖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工作。
(二)多措并举实施人才战略
1、积极引进培养人才
各级都要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妇幼保健机构人才引进政策,将产科、儿科等纳入全市紧缺人才,适当降低要求,简化招聘程序,建立自主招聘机制,优化解决妇幼保健机构招聘人员的入编问题,尽力满足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岗位需求。对“双一流”等重点院校的医学高材生及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专项招聘的方式予以引进。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太原市人才新政,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安家补贴、适当降低“门槛”等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本地户籍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工作。
继续推进农村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在培养全科医学方向上,增加妇产和儿科专业内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妇产和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鼓励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妇幼健康在职人员参加本科及以上的学历教育;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医师从事妇产和儿科专业。到2020年底,辖区内每千分娩量助产士、每张产科床位产科医生分别达到6名、0.6名;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儿科医生达到0.69名。
2.采取薪酬激励留住人才。妇幼保健机构内部薪酬分配,要优先向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人员和从事妇产、儿科、助产士临床专业人员倾斜,落实分配自主权。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医务人员的绩效奖励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采取薪酬激励政策留住高素质人才。
3.多种形式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妇幼保健和临床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加大妇产、儿科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通过向国内外一流院校、医疗、科研机构选送高级访问学者的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专业领军人才;通过举办短期进修、转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骨干人才;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对口技术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切实提升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能力
1.强化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规范标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配齐配强力量,建立完善全市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守住母婴安全底线。
2.建立长效医疗质量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内部要建立质量控制办公室,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强化职能,提升医疗质量安全。同时建立全市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质量控制中心,形成长效机制,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产科、儿科等学科的医疗质量安全。
3.拓展延伸妇幼保健服务新内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开展临床诊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拓展妇产、儿科等服务功能,增加床位设置,坚持防治一体,促进保健与临床融合发展。没有开展临床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开展相关临床业务,为开展保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都要以广大妇女儿童需求为导向,提升孕产保健、儿童保健等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妇女儿童健康体检、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项目,尝试开展月子中心,积极引进推广中医先进适宜技术。推行“网络妇幼健康服务新模式”,把妇幼健康信息网络建设作为全市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程度,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诊、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组建妇幼保健服务医联体、专科联盟、对口支援、业务托管等形式,促进优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丰富、便捷、温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
1.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运行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绩效考核改革试点,在全市妇幼保健机构推广试点经验。各县(市、区)要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特点,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综合医改中积极稳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未纳入县域医疗集团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建设管理模式,参照公立医院改革模式,享受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纳入县域医疗集团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单位法人资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主要负责人要进入县域医疗集团领导班子,并主要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保证县域内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以及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出租(借)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始终保持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坚守妇幼保健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确保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落实,经费到位并合理使用。
2.建立妇幼保健工作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支持妇幼保健机构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在核定任务、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超收部分主要用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风险程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引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发展。
四、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属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的在建过程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才招聘、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大对妇幼保健事业发展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医学院校制定妇幼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医保部门负责落实我省建立的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落实省医保、卫健部门调整的妇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申报工作,推进新技术应用和新业务开展;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扎实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妇幼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90号),认真领会实质内涵,落实领导责任,结合实际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纳入“健康太原”重要战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逐项对照妇女儿童健康指标完成情况,加大领导、建设、管理和考核力度,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太原市妇儿工委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太原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妇幼健康事业的各项要求,推动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督导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目标任务。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太原市政府妇儿工委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