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9号).pdf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