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科教发〔2018〕2号
关于南宁市妇幼保健院通过高等医学院校
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及《广西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考核验收指标》文件精神,我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于2017年12月28日对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申报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进行了合格性评审。评审结果: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在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方面总分263分,平均9.07分。已达到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A级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广西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