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7月30日印发的《西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47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防范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建立健全高效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陕西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和维护生态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认真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建立完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在充分整合各种防灾减灾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有关设施,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防联治。
1.5灾害分级
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种类、性质、危害面积、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军民融合办、西安警备区等单位。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区县、开发区、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组建和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库和专家库;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信息;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普查、预测预报、检疫封锁、疫情防治和违法处罚等工作。
市发改委: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申报和审批,配合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筹措安排本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及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疫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检疫违法案件,对疫情发生区域进行封锁,配合检疫部门对出入疫情发生区域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处置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依法参与林业有害生物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市住建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所管辖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具有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并主动报当地检疫机构复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从疫区调入绿化花卉苗木和木质材料,配合做好所管辖领域林业植物检疫检查。
市城管局:协调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绿化景观等公共绿地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灾害防治工作。
市交通局:监督所管辖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具有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并主动报当地检疫机构复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从疫区调入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寄递等行业单位,在承运、寄递林业植物及其制品时,配合林业部门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市水务局:指导督促区县(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具有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并主动报当地检疫机构复检。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涉木企业的检疫登记和检疫监督检查。
市委军民融合办:协调军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封锁、监测调查和疫情除治工作。
西安警备区:协调西安各驻军单位做好军事管理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发现林木异常枯死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从疫区调入绿化苗木和木质材料,配合做好林业植物检疫检查;涉木产品使用后,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除害处理,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工作。
2.4除治组织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我市行政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除治,市林业局及发生地区县(开发区)具体负责除治工作;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时,由市林业局指导,发生地区县(开发区)具体负责除治工作;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除治。
2.5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全市应急专家库中选取,主要负责对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
3.1日常监测
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2建立信息数据库
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数据信息库。内容包括:
(1)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趋势、传播扩散方式等;
(2)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防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处置方式、影响区域等;
(3)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
(4)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6)其他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3信息收集、分析、报告
3.3.1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审核上报市林业局;灾情紧急的,立即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同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3.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林木异常枯死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立即送区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和鉴定;区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西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行确认和鉴定;仍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鉴定。
3.3.3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专项普查,准确掌握相关信息数据,对重点生态区位开展预防性防治,降低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风险。
3.3.4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4预警
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可能引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警示信息后,要对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并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和事态进一步扩大。
3.4.1预警发布
市行政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3.4.2预警内容
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预警发布机关等。
3.4.3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2)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3)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4.4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由预警发布主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号、宣传车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接警报告
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4.2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积及严重程度做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3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依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响应。
4.3.1Ⅳ级响应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发生后,由发生地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林业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处置工作。
4.3.2Ⅲ级响应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以下工作:
(1)派出工作组,加强对灾害发生地防治工作的指导,根据灾害处置需要调配防治药剂和药械用于灾害防治;
(2)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开展除治工作,与相邻区区县(开发区)开展联防联治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
(3)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随时掌握灾害发生地防治进展情况;
(4)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生的有害生物灾害种类开展专项调查,防范危害。
4.3.3Ⅱ级响应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并在省指挥部指导下,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确定灾情危害程度,提出处置意见;
(3)全面了解灾害发生地先期处置情况,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及时召开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3.4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在省指挥部指导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开展应急防控;
(3)及时收集分析舆情,做好灾情信息发布、防治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应急值守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处理灾情信息。
4.5响应升级
应急响应过程中,区县(开发区)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提升响应级别。
4.6信息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发布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核。
4.7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确认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后期处置
5.1调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开发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原因、损失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市指挥部。同时,对发生区域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再传播。
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报送灾害处置工作总结。
5.2调查处置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及时进行取证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5.3恢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5.4约谈整改
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扩散蔓延的,由市指挥部通报或约谈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5.5责任奖惩
对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单位及个人,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6.2队伍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组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队伍,主要由林业病虫害防治专业人员、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林场和苗圃技术人员等组成,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灾害防治。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林业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6.3物资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械和物资。按照灾害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异地调拨物资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经费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筹措安排本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及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
6.5技术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附则
7.1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
当发生市外传入或市内传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时,按照市际间联防联治机制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林业局决策。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同时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社会发展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7.3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演练,同时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练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市林业局对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灾害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由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造成林业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病害、森林虫害、森林鼠兔害、森林有害植物等。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指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造成草原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草原鼠虫灾害、草原病害、草原毒害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有害生物。
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指在省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的,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林业检疫性、爆发性、危险性以及重大新入侵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附件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2021年)有关规定,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种类、性质、危害面积、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1.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
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从(国)境外新传入的,造成林木重大灾害,且有进一步扩大蔓延趋势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内发生特别重大草原鼠虫灾害(Ⅰ级);国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市内首次发生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松材线虫病除外)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首次发生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内发生重大草原鼠虫灾害(Ⅱ级);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市内首次发生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松材线虫病除外)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首次发生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较大草原鼠虫灾害(Ⅲ级);市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在区县(开发区)范围内首次发生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亩以上(松材线虫病除外)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首次发生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一般草原鼠虫灾害(Ⅳ级);市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