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现将《顺义区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2023年4月17日
顺义区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充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持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制定顺义区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充办法,具体如下:
本补充办法是对《实施意见》中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补充,救助对象人员范围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一、门诊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全年救助金额8000(不含)元至20000(含)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住院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的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20万元。全年救助金额16(不含)万元至20(含)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按85%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性精神病人,到区属精神类医院住院的救助费用不设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按100%给予救助。
三、区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结算以及救助资金的拨付。医疗救助补充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镇(街道)要做好医疗救助人员费用的初审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解释工作。
五、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