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漳州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常山开发区卫生计生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古雷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基层〔202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基层〔2021〕68号)《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短板,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体系,推动健康乡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1年,在诏安县、长泰区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试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管护纳入县级管护责任清单。出台市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方案;2022年,全市涉农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启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管护工作。到2025年,全市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2035年,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1.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2.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地面用材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采用耐腐蚀的材料。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以及整洁院内路面、完好路灯等公共设施。
3.供电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4.心电图机、离心机、恒温箱等基本设备以及 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台、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台、胃镜台、呼吸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救护车、健康服务车。
5.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系统等办公设备。
(二)村卫生所
1.业务用房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诊查床、听诊器、高压灭菌设备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三、明确管护主体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管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组织和推进。负责本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保护和运行秩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的薄弱环节,牵头协调筹措本区域管护资金,协调解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水、电、网络、道路和污水处理管道的畅通,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查处危害、侵害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制定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面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工作的开展落实。
四、创新管护机制
(一)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
1.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管护机制,实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县(区),牵头医院是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要建立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2.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以及业务用房修缮、医疗设备更新等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统一拨付牵头医院。村卫生所水、电、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保障经费,可打包交给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3.村委会负责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维护。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设施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护,并与村委会明确职责范围。
(二)规范购买服务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维护、设备维保服务等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维护维保单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卫健部门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协调沟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市辖区卫健局要健全管护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管护清单和管护目录,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管护责任部门、责任人。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设施设备,应建立专门的台帐,实行专人管理。2021年12月15日前各试点县应向市卫健委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打算。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依据《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给予补助。要足额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合理安排业务用房修缮、医疗设备更新和运行经费,以及村卫生所水、电、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经费。
(四)强化监督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管护情况要纳入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统一监督考核,纳入县城医共体牵头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因管护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